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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漳州市区销售廉租住房申请的条件 |
受理条件 |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 2、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3、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也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①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个人; ②2008年7月1日起,新就业及城镇户口在市区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 ③2008年7月1日起,因调动、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人员,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
办理程序 |
1、市住房保障办向社会公布可售廉租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 2、申购可售廉租住房的家庭领取《漳州市城市居民购买可售廉租住房申请表》; 3、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漳州市城市居民购买可售廉租住房申请表》; 4、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按隶属关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区住房保障办; 5、申请人是城镇纯居民家庭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住房保障办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 6、市区廉租住房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报公示。公示15日内有投诉的,由审核小组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建立档案,出具购买可售廉租住房通知书,并注明核准购买住房的面积; 7、在可售廉租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具体轮候分配方案由市住房保障办另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布。 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转让产权的,不得再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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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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