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福建省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专题 > 保障标准
办理事项 |
已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的共同申请人退出申请 |
受理依据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七条; |
受理单位 |
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申请材料 |
1、《厦门市保障性住房退出申请书》(原件一份); 2、退出人员已结婚、离婚、死亡相关证明; 3、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人同意该共同申请人退出并由申请人办理的意见书; 4、剩余承租人(已不符合现房型)同意下调房型承诺书; 5、《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补助合同》原件; 6、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窗口申请; 2、内部审批; 3、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退出回执(一式四份:住管中心存档、申请户、所在小区物业单位、社区居委会留存各一份); 4、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租金补助协议》等。 |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网站标识码:3500000024 闽公网安备 3500089900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闽ICP备05022544号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您是本站第{{ siteCount+96847675 }}位访客
中文域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
主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