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福建省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专题 > 保障标准
办理事项 |
保障性租赁房选房后入住前的撤销申请 |
受理依据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和调查审核工作流程》(2008年8月27日发布,厦社保房[2008]4号)第七条中(八)其他有关事项 |
受理单位 |
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或经公证委托的共同申请人或其他受托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撤销申请书》; 2、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交原件核查; 3、《选房确认书》原件; 4、受托人出具《公证书》(委托办理)原件。 |
办理程序 |
1、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窗口提交申请; 2、中心确认登记、备案; |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网站标识码:3500000024 闽公网安备 3500089900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闽ICP备05022544号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您是本站第{{ siteCount+96847675 }}位访客
中文域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
主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