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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保障性租赁房申请 |
受理依据 |
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号公告,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2009年7月29日发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受理单位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
申请条件 |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2、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 4、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 6、其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三、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
申请材料 |
1、按要求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3、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地税部门开具的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查询表,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4、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证书、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5、拥有汽车的,应提供汽车行驶证等证明材料; 6、投资办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股权等证明材料; 7、属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8、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9、其它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表交表及所需材料; 2、申报材料等合规定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登记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3、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不少于7日; 4、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审核; 5、街道办事处审核; 6、区民政部门审核并确定租金补助比例; 7、公安、房产、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8、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 9、市建设与管理局复核并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 10、根据房源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选房、配租工作。 |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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