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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事项 |
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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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闽岚综实管办〔2014〕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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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 |
申请家庭包括本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居民。(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列为共同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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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及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 具有本区城乡户籍(不含购房入户),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乘以上一年度家庭平均人口的80%,家庭资(财)产总额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本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且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属于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应持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院校毕业证,在本区与用工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年以上,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或在本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乘以上一年度家庭平均人口的80%,家庭资(财)产总额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本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 (三)外来务工人员 在本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本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3年以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乘以上一年度家庭平均人口的 80%,家庭资(财)产总额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本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属于在本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国家、福建省、福州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具有本区城乡户籍,虽在我区无房产,但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有房产的,其房产建筑面积不计入住房面积,但房产价值计入家庭总资产;(申请时未如实申报,经后续查出的,一律按照瞒报行为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而转让的除外,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或正享受拆迁安置过渡费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已申请过保障性住房,但自愿放弃或自愿退房时间不足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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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交材料 |
(一)按要求填写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二)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等)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四)非本区城乡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区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与本区单位工作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在编在岗证明; (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证明; 2.优抚家庭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3.见义勇为、劳模家庭须提供省部级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证明; 4.现役军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所属群体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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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乡镇受理(5个工作日)——多部门联审(37个工作日)——住建部门汇总认定(1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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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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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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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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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区交通与建设局(住房保障办) |
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
23158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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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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