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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2014年6月起,保障性住房变人工纸质审批为网上流转审批,审核周期大大缩短,审核效率大大提高,审核数量大大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加强准入审核管理,加快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财产认定工作,将已竣工的房源尽快配租配售。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上一个年度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家庭财产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房地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车辆、投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股东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份金额证明)等资产,住房面积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其房产已纳入住房面积计算范围的,不再计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店面、商铺等其他各类非住宅房产应计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近两年购置的非住宅房产价值以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房产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上标明的价格为准,其他的非住宅房产价值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值为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需提供带有体现车辆价格的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或提供保险公司保单复印件。
四、名下车辆失窃并已向派出所报案的可认定为名下没有车辆,但保险支付的赔偿款应计入家庭资产总额。
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本辖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财产认定办法;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配合,落实保障性住房配置资格审核(核查)有关责任,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
六、本通知自即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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