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10-11 09:51 来源: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文号: 榕房〔2020〕102号 浏览量:{{ pvCount }}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工作。根据榕政综〔2020〕49号文规定,限价房分Ⅰ型(人才)限价房、Ⅱ型限价房,购房资格审核分别由人社、房管部门负责,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四城区人社局负责Ⅰ型(人才)限价房购买资格审核;市房管局牵头组织四城区房管局负责Ⅱ型限价房购买资格审核。

  限价房按项目组织申请受理,受理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由市房管局会同市人社局适时发布申请受理公告。

  公有住房承租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和市酒店式人才公寓、市创业创新人才租房补贴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享受对象,以及享受中央、省有关部门住房保障政策的,符合限价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但应提供签订限价房购房合同前退出所租住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领取租赁补贴的书面承诺。

  参加选房并明确购房意向后又放弃购买已选住房的,视为放弃购买限价房资格,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二、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申请Ⅱ型限价房,由申请人向居住地的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的区房管局窗口提出申请,区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购房条件的,将申请家庭成员花名册转市国有房产中心协查,市国有房产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协查结果,区房管局根据协查结果初步核定保障家庭名单,待同一限价房项目申请人全部审核完毕后将保障家庭名单报市房管局汇总公示;由市房管局在市房管局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予以登记登记确认后转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表格见附件)。

  Ⅰ型(人才)限价房的审核程序由市人社局另行确定。

  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需在我市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五城区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申请家庭购买的SOHO公寓等,如不动产权证的注记具备居住功能的,可认定为住房(住宅)。房屋权属转移所指的“房屋”包括各类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三、进一步规范销售管理工作。出让地配建限价房与该项目其它商品住房同步建设、同步销售,其预售许可条件与该项目其它普通商品住房一致,价格备案工作参照商品住房备案工作执行,并按规定落实一房一价。如实施简易装修,装修价格参照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程序执行。允许开发企业在核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进行销售,但不得高于核定价格进行销售。

  限价房预售资金纳入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项目建设进度不得低于其他商品住房。

  购房人凭经审核单位盖章确认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表》或市人社局出具的保障家庭资格证明材料签订限价房购房合同;原租住公有住房的,还应提供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或租赁管理部门开具的书面退房证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用于自住,自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买限价房,在取得完全产权或出售之前不得新购买商品住房。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限价房签约情况报送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国有房产中心,限价房的出售情况应按照规定公开。

  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限价房性质和限制上市交易的内容。

  对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申请人,其申请资格自动丧失,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限价房;骗购限价房但未交房的,由购买家庭资格核定机构撤销其购买资格,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法律程序撤销购房合同,收回已购限价房,向具有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如已装修入住的,适用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且不享受限价房的政策优惠,需全额缴纳住房增值部分。

  附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表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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