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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施工及装修工程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T13-152-2012)相关标准执行,不得低于该标准。
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招标前,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房产统购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按公租房装修标准装修到位”。在施工开始前,充分和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沟通,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监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先对典型户型进行装修样板房,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确认各类建筑品牌、施工工艺后,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参与指导后,再全面铺开按照不低于该样板房标准统一施工。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全过程委托由监理公司负责,项目业主单位派现场代表入驻工地现场,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在交房前对装修标准内容进行抽查。
据悉,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含出让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县(市)及马尾区、长乐区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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