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日期:2022-02-21 11:40 来源:莆田市住建局 浏览量:{{ pvCount }}

莆建房〔2021〕20号

各县(区、北岸管委会)住建局,有关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运营)及承租人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建住〔2021〕6号)等文件精神及省示范文本要求,我局牵头修订了《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有何问题,请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请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结合本辖地实际情况完善条款并尽快组织实施。原《莆田市廉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合同》(2013版)同时废止。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6日

  合同编号:

  《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合同使用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实际完善补充,适用对象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本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保障对象时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承租人凭有关租赁资格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手续,并订立本合同。根据申请审核结果,有共同申请人的,合同承租主体为全体共同申请人。

  三、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对于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外,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五、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将租赁合同中涉及乙方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乙方及共同居住人进行明确说明。

  六、双方盖章或签字,合同成立。未尽事宜,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应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冲突。

  七、除依法应当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订立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完整一致。

  八、本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法律文书,请妥善收存保管。

  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主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

  共同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

  共同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

  共同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

  共同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

  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联系方式:

  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甲方和乙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1.1甲方同意将座落于          市         (县)区的

  保障房项目   栋   单元    (该房号为审定/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属暂定编号的,待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结构为          ,户型为    室    厅    卫。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住宅功能使用。

  1.2该房屋的预测/实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按照预测建筑面积签订合同的,如乙方对计租面积有异议的,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共同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对该房屋进行测绘,双方均应接受该测绘结果,测绘费用应先由乙方垫付。如测绘的结果较甲方提供的面积误差比仅在 3 %之内(含本数),则双方同意仍以甲方预测的面积为准,测绘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测绘结果较甲方预测的面积误差比超过 3 %的,租金自测绘报告出具之日起按实测面积进行调整,测绘费用由甲方承担。

  1.3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该附件作为出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方交付该房屋和承租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返还该房屋时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2.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3该房屋仅限乙方及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共同申请人/成员共同居住。

  第三条 房屋交付

  3.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应现场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及附属设施和设备,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本合同附件二上签字或盖章。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3.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首期租金、保证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按缴纳相关凭证领取已签约合同。如乙方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提供已签约合同,且已签约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该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本合同期内如遇租金标准调整,甲方应按照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乙方应缴纳的租金额,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新的合同,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租金标准:根据申请人资格审核认定结果,执行第     项租金标准。

  ①廉租房:低保家庭保障面积内(人均17m2)免收租金,超面积部分按2元/ m2·月计租;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内(人均17 m2)按1元/ m2·月计租,超面积部分按2元/ m2·月计租。

  申请人家庭为  □低保 □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保障人数

  人,保障面积为      ㎡,超面积为      ㎡。该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租金执行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0〕59号)第四点第(二)条。

  ②公租房:月租金标准为按       元/ m2·月计租,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      元/㎡,超面积部分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租金执行依据:(政府或物价部门核定租金标准文件)

  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4.2乙方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具体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4.3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含当日)向甲方缴纳次月租金。

  4.4乙方可以选择如下方式支付租金:

  (1)银行转账支付:

  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行:

  户名:

  现金支付。交款地址:                ,指定收款人:       。

  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第五条 保证金

  5.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保证金须随首期房屋租金一并支付。

  5.2保证金不作为乙方预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保证或担保。

  5.3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或相关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租赁物修缮维护、物业管理费用、水电公摊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侵权赔偿金、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并及时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通知乙方于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补足保证金。

  如乙方未与甲方通知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乙方承诺缴纳的租金优先用于补充保证金。如因此造成乙方欠缴租金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30日内,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则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缴款账户;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形,则保证金在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后,如有剩余,甲方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缴款账户。

  第六条 物业等其他费用

  6.1物业费

  按承租人上年度复核认定结果,物业费按第     项方式收取。

  ①低保、分散供养家庭免收物业费。

  ②廉租房低收入家庭、公租房家庭物业费按承租廉租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收取(代收)标准:按     元/平方米*月标准计费,月物业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年物业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执行依据:《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53号)第十一条;物业费执行标准:(政府或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文件)

  6.1.1物业费缴纳方式:物业费起算时间为    年   月  日,由乙方向甲方缴交,甲方向物业服务公司代缴。本合同签订后,物业费按 □每季缴交 或 □一次性缴清当年度的方式缴清。

  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行:

  户名:

  6.2其他费用。租赁期间,使用该房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含公共分摊)、燃气费、网络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觉、准时、足额缴清上述费用,否则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第七条 租赁期间房屋维护、维修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7.1甲方应确保交付时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安全和基本适用的状态,并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7.2与该房屋有关的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7.3乙方租用房屋专属使用范围内的屋面楼板、外墙渗水、漏水、水电等线路损坏的维修,水管主通道堵塞疏通、烟道渗漏及清洗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7.4甲方因改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建筑物的,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甲方免除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租金或乙方服从甲方临时安排住处。

  7.5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气费、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用、电视电话网络费、垃圾处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7.6租赁期内,除本合同第7.2、7.3约定应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维修义务的部分外,乙方租用房屋专属使用范围内的维修义务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阀门、燃气阀门、门窗玻璃、灯具、漏电保护装置、插座、管道、墙面、开关、门窗锁、把手等易损易耗物品或附属的维修、维护。

  7.7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如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更换橱柜、卫浴设备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7.8对于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甲方应及时维修。甲方未维修的,经甲方确认,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9乙方须爱护、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在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相关费用;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不能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的,乙方应按市场价格赔偿。如乙方租赁期间造成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灭失的,乙方应按市场价格赔偿。

  第八条 安全使用条款

  8.1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员应安全、合理的使用承租房屋、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财产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不得改变、减少、损坏房屋及公共区域内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

  (6)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7)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8.2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员应安全用电、用气、用水,定期对专属使用范围内容的水电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换或维修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设施设备。乙方有义务配合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安全检查。

  8.3租赁期间,乙方为租赁房屋的安全责任和消防责任主体。如发生火、水、电、气以及治安、刑事等事故/事件,造成乙方、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员或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如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如不能确定责任主体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确因甲方过错引起的之外,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4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定期对住房门窗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维修。若因乙方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建筑物门窗脱落、坠落给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员、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5乙方自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若乙方共同居住人中有未成年的,乙方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和看管义务,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或乙方共同居住人因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8.6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员租赁期间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防止高空坠物,若发生高空抛物或坠物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乙方租住房屋所在建筑物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乙方能够证明不是侵权人外,如乙方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应由乙方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保证与声明

  9.1乙方保证在承租期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区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制度,以及甲方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

  9.2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改善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修改、废除有关公租房楼宇的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乙方须遵照执行。

  9.3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物业单位有权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入户走访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应予配合。

  9.4当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房屋使用功能或其他租户合法权益等紧急情况时,如无法及时联系到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可以不作通知进入租赁房屋并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及时告知乙方,费用依本合同附件的约定收取,甲方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9.5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甲方或有关部门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乙方及其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有关资料,乙方及时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将积极配合。

  9.6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为履行本合同的共同责任主体,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9.7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

  第十条 合同的续签和调整

  10.1乙方应于 □每年   月底前   □合同到期前 3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年度复核申请,配合入户调查并进行资格年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提交年度复核的,视同为放弃,乙方应退出

  10.2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甲乙双方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或补充喝哦他那个。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10.3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服义务兵役的,由其共同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共同申请人符合保障资格且符合申请时的保障条件的,由该家庭指定一名共同申请人调整作为主申请人,承继本合同,并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或书面补充协议,优先配租原承租房屋。

  10.4乙方在租赁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其他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员的,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乙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10.5并轨管理。乙方原为廉租房资格保障家庭的,经复核认定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可按公租房保障标准续签合同,优先配租原承租房屋。

  10.6除死亡、服兵役外,在一个合同周期内乙方年审复核原则上不予减员。除此以外,公租房保障家庭成员因婚姻、就业状况等发生变动需减员的,应当退出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租赁期限内,乙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如需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其所在地、市、县(区)的相关政策申请办理。

  11.3租赁期限内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解除,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合同到期后终止;

  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山体滑坡、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行为导致房屋不符合约定使用用途或安全使用状态的;

  因政府征用、征收、拆除、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甲方需要收回房屋的,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如乙方无共同申请人/无其他共同居住人的,或虽有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但不符合保障资格的,自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之日起合同自然终止;

  (5)乙方在租赁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其他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员的,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不同意或未明确表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本合同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6)租赁期内,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乙方及其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经济状况、人数发生变化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7)租赁期内,乙方或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共同申请人/居住成员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8)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9)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10)发现实施危害公共租赁住房安全的行为,经要求拒不改正的;

  (11)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12)擅自装修或者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的;

  (13)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4)无正当理由连续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15)无正当理由连续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  次逾期缴纳租金的;

  (16)逾期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相关费用超过  个月的;

  (17)未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资产或家庭人口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提前终止/解除情况发生的。

  第十二条 搬迁期和过渡期

  12.1 搬迁期。乙方经复核公租房保障家庭住房、收入或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甲方可根据承租人申请安排不超过  30天的搬迁期,搬迁期自甲方退房通知之日起计,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租金标准的  2 倍计租。

  12.2 搬迁期满的过渡情形。

  12.2.1乙方因收入或资产超标不符合条件、确无其他住房的,搬迁期满距合同期止之日 30天及以上的,按市场租金标准       元/月 继续给予过渡,过渡期自搬迁期满之日计,最长不超过  60天和合同终止期限;搬迁期满距合同期止之日不足 30  天的,搬迁期满应当立即解除合同并腾退。

  12.2.2乙方因购买、继承、过户等房产转移住房超标不符合条件的,搬迁期满应当立即解除合同并腾退。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优抚等特殊困难家庭,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未交房无经济能力在市场承租住房、被征迁未回迁(货币化安置除外),且在我市确无其他住房的,可另行订立合同,按市场租金继续承租,承租期限最长不超过通知交房(回迁)之日起  90 天,承租期间不得享受征迁过渡房或过渡费、租赁补贴等措施。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解除后的处理

  13.1 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日将租赁房屋腾空交还甲方并搬离;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发出的提前终止或解除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将租赁房屋腾空交还甲方并搬离。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及水电气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交验,结清租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返还附件二中的相关设施设备,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本合同附件二上签字、盖章。

  13.2乙方在甲方发出的提前终止或解除通知书中载明的期限内搬离、交还房屋的,该期限内的占用费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执行。

  13.3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搬离或未与租赁期届满之日搬离的,均视为乙方逾期搬离,乙方及其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有其他住房逾期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乙方应按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的 2 倍支付占用费。

  13.4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又无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遗留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甲方仅需通知乙方指定紧急联系人进行处理。如乙方继承人/受遗赠人在甲方通知期限内对遗留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及时搬离的,则通知期限内的占用费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收取。

  如乙方继承人/受遗赠人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对遗留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及时搬离的,则通知期限内的占用费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收取,通知期限届满后的占用费按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的   倍计付,且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如下任一方式处理承租房屋内的遗留物品:

  (1)甲方有权将乙方遗留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移至他处,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2)甲方有权将乙方遗留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视为遗弃物,并自行处置,且无需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13.5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恢复、修理或赔偿,乙方拒不恢复、修理或赔偿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执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13.6在交还房屋时,对乙方擅自装饰装修且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由乙方负责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

  13.7除本条第13.4约定情形外,甲方收房时,房屋内的遗留物品(含乙方未移除或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均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无需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13.8如甲方收房时,乙方欠缴、欠付的租金、占用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相关义务人继续追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甲、乙双方应谨慎行使和履行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4.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按逾期未付金额的   %收取违约金。

  14.3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或物业单位维修、维护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并自甲方通知配合之日起按   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配合之日止。

  14.3乙方拖欠租金、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拒不腾退房屋,或者具有违规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其他法定情形,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甲方可将乙方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通报相关部门,经调查属实的,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14.4甲方知晓乙方违约的事实而又接受租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时,并不表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缴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如有不足额的情况,甲方接受该不足额的款项并不表示甲方同意减免,也不影响其追索不足部分的租金或欠款的权利以及按本合同和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14.5对因下列原因给乙方、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员及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由于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员的原因造成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

  (2)由于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供电故障;

  (3)由于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员的原因导致火灾、漏水、漏电、爆炸造成的损失;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员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时;

  (5)因第三人原因给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员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人追究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其他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财产及人身损害。

  14.6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催收费、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4.7其他违约行为,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房屋所在地、市、县(区)的相关规定或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及其他约定

  15.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乙方认为甲方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的书面决定。乙方对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乙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通知/送达条款

  16.1甲乙双方指定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指定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

  乙方指定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

  1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地址为双方履行本合同涉及各类通知、协议、函件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

  16.3甲乙双方确定可以采取如下任一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3)在指定送达地址张贴;(4)向指定的移动通信、电子邮件发送信息。

  16.3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以书面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以邮寄送达的,以签收邮件之日为送达之日,若邮件并退回或他人代为签收的,以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他人代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在指定送达地址张贴送达的,以张贴之日为送达之日;采取移动通信、电子邮件送达的,以送达方信息发出并显示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合同关于送达之日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16.4变更送达地址的通知。

  送达方式及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上述约定进行通知,不通知不发生变更效力。任何一方变更前述送达地址的,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一方未发出变更通知,或另一方在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已发出通知的,已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送达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概由变更一方承担。

  16.5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前述联系方式亦为各方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行政机关、法院的行政文书、诉讼文书之送达地址,适用至争议进入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包括通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如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一方应向行政机关、法院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述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前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因合同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行政机关或法院、合同各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行政文书、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后,如合同各方应诉并直接向行政机关、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前述联系方式不一致的,以向行政机关、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确认地址适用前述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紧急联系人

  17.1本合同乙方指定紧急联系人为乙方直系亲属,如紧急联系人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确保通过所提供信息能与指定紧急联系人取得联系,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必要时刻无法与紧急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乙方指定紧急联系人1:      ,联系方式:          ,住址:              ;乙方指定紧急联系人2:      ,联系方式:          ,住址:              。

  17.2乙方因残疾、患重病等造成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及年龄大于70岁的独居老人,乙方必须有法定(指定)监护人监督,负责乙方承租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并提供监护人有关信息。乙方承租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由乙方自行负责。

  监护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生活(工作)地址:

  第十八条 其他

  18.1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且自乙方支付首期租金、保证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之日起生效。

  18.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8.3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双方均同意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管理。

  18.4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乙方共同申请/居住成员情况表

  附件二 房屋交接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乙方共同申请/居住成员情况表

乙方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情况表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共同申请/居住成员填写,共同申请/居住成员签字确认。

2.“关系”栏填写:之妻、之夫、之子、之女等。

3.“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身份证号。

4.“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栏填写:工作(学习)单位全称及职务,没有的填“无”。

5.本表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

6.共同申请/居住成员在本附件表格每行下方签字意味着其已经对个人信息进行确认,并充分了解、理解、并同意、接受合同正文及附件条款,自愿承担共同居住人申请人义务。

  附件2

  房屋交接清单

  交付住房信息:                                                承租人:

物品名称

数量

交接现状

承租人签字确认

       
       
       
       
       
       

经乙方验收,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乙方同意接收。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退

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 □无纠纷 / □附以下说明:

。除说明以外双方确认已无纠纷。

退房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