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派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联络员的通知

日期:2011-05-10 1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保障信息网 浏览量:{{ pvCount }}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及时了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我部决定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工作组,并向各地派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和信息联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络员工作职责

  专项巡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住房保障司,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员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下,对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行巡查;也可以参加省级组织的督促检查工作。

  (一)核查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情况。核查各市县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包括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信息、竣工项目信息在网上公开、公示及更新情况。

  (二)现场核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重点巡查今年建设项目的开工情况和往年结转项目的竣工情况。

  (三)现场核查建设进度滞后项目存在的问题。对未开工项目或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查明原因,及时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专项巡查工作组反馈信息。

  二、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建立台账。联络员对所巡查项目要建立台账,载明巡查项目的名称、基本信息等,做好现场巡查记录。

  (二)通报情况。每月5日前,要向部专项巡查工作组办公室报送上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的巡查报告。

  (三)反馈信息。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地方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同时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工作组办公室报告。

  (四)组织纪律。联络员工作作风要严谨务实,恪守廉政准则;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要主动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量解决;要遵纪守法。

  三、各地做好配合工作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确定1至2名熟悉业务的人员配合联络员的工作。

  (二)专项巡查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协助、配合专项巡查工作,并为专项巡查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月报工作。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信息,有关统计资料应同时提供给联络员。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联络员名单(略)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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