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保〔2011〕83号)和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纪发〔2011〕8号)的部署和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设区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提出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年度检查计划,报本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牵头责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立即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并于2011年7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2011年8月上旬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三、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有机结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与纠风专项治理(保障性住房)有机结合,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与工程治理重点领域(保障性住房)检查有机结合,完善各项工作措施;与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有机结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各地要加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库;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公开和更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解读政策措施,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自觉接受媒体监督,积极营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保〔2011〕83号)和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纪发〔2011〕8号)的部署和要求,今明两年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时发现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面完成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二、责任分工
(一)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效能办等部门,提出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也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二)省级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督检查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组织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监管建设工程质量,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加强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级资金补助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申报并转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转下达中央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转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省国土资源厅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
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查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 省民政厅参与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否健全。
省地税局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全面落实。
省农业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垦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林业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审计厅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渠道。
省效能办负责对各地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情况实施效能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各设区市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情况分成若干检查组,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任组长,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全省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情况分成若干检查组,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厅级领导任组长,其他部门参加,对部分市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组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可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各地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一)工作任务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包括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分解、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开工、完成投资、竣工及项目清单等信息公开、项目客观真实性等情况,项目开工、竣工是否按规定时限和比例完成。
(二)政府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包括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比例提取住房保障资金情况,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地方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应保尽保情况;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情况;项目地块落实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情况。
(四)税费政策是否全面落实,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减免情况,不应收取税费的免收情况。
(五)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进度、资料文档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保障性住房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包括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等情况。
(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情况,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制定出台情况,分配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和保障性住房运行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等。
五、主要措施
(一)认真传达学习中央、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部署要求,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效能办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监督检查具体方案、工作计划。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会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区监督检查具体方案、工作计划。
(三)今明两年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题,以省级监督检查组名义,每年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同时,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工作组,向各地派出巡查员,协助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相应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机构,派出巡查员,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请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年度检查正式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提出督查要求。各监督检查组细化督查方案,确定日程安排,进行任务分工,并与各地协商行程等具体事项。
(三)各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汇总,在实地检查结束后7日内形成检查报告。适时召开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听取各组检查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检查情况。
(四)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报告检查领导小组,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检查中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要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