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8-10 11:06 来源:福建省住房保障信息网 浏览量:{{ pvCount }}
各市、县(区)农垦主管部门:

  大规模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中央做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省委省政府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农垦危房改造项目,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全省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我省垦区今年是第一次实施此类项目,扎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完成改造任务,既是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和农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加快农垦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内在要求;既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发展工程。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及其项目农场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农场社会和谐的高度,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解决农垦危房改造问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统筹好农场的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好职工的生产生活,汇集政府、农场和职工的力量,全力抓紧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农垦的关怀落到职工群众身上;把加快农垦危房改造作为推动农垦发展、塑造农垦形象的难得机遇,在更好地发挥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带动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农垦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我省农垦农场的管理体制是属地管理,危房改造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扎实有序推进。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认真指导项目农场制定和完善危房改造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突破工作“瓶颈”;建立责任落实和考核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将农垦危房改造纳入年度工作和干部考核内容。

  各项目农场要抓紧制定完善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扎实做好项目入户工作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进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抓开工、促进度”,要倒排建设进度,落实改造计划、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实现“八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年底完成百分五十以上”的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指导。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住建、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落实全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视频会议精神,用好用足相关政策。在认真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优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开工建设创造条件。要注重抓好典型示范,各设区市应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分类指导,总结经验,认真培育一批新农村型、农垦新村型、农垦公寓型的典型样板,通过示范引领农垦危房改造深入有序开展。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各农场项目实施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属于农场自身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农场整改纠正;属于农场自身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支持尽快解决。对建设进度缓慢、问题较多的项目市、县(区),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约谈有关农垦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提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约谈项目市、县(区)政府领导。

  四、进一步督促规范管理。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和项目农场要按照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1年度福建省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闽纠办〔2011〕16号)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2011年开展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监管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合规、严格程序的意识,严格遵循基建程序和建设标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农垦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在设计、建材、施工、验收各环节严格把关,不留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坚决杜绝质量事故和“半拉子”工程。要严格财务制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把这项民生工程办成民心工程、放心工程、廉政工程。加强农垦危房改造的档案管理,确保资料齐全,及时归档。建立健全农垦危房改造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将原有的月报制改为旬报制,报送内容按闽农综明传〔2011〕140号的要求不变,报送时间分别为每个月5日、15日和25日,力求做到农垦危房改造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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