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监管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1-08-24 11:09 来源:福建省住房保障信息网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府纠风办,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关于2011年度福建省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闽纠办〔2011〕16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福建省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考评的通知》(闽纠办〔2011〕1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拟定了《关于开展2011年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监管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2011年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监管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强化政风行风建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根据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1年度福建省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闽纠办〔2011〕16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福建省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考评的通知》(闽纠办〔2011〕17号),在全省集中开展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1年全省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监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长效的原则,以探索建立长效制度机制为重点,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安排和供应、建设资金投入和使用、建设工程质量、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收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改进措施,完善制度机制,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水平。

  工作目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资金全面落实,符合专项专用要求;建设资金使用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率;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公示机制进一步健全,使用管理程序得到优化;保障房建设资金、用地使用及保障房分配、使用、收费等各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通过加强监管,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建设与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及时了解掌握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认真分析研究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运营、退出等方面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省、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员制度,向市、县(区)派出巡查小组,对巡查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情况、2011年任务落实情况和建设进度、往年结转工程建设情况、已竣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情况、公租房及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操作办法等政策制定情况等开展全面巡查,巡查项目覆盖率达到100%,同时结合其他监督检查和工作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认真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运营、退出等方面情况,发现问题,研究规范和改进措施,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林业、农业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里部署,开展林区棚户区、垦区危旧房改造任务,推进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二)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内控措施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水平。对各地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内控措施和外部监督机制监督检查,促进各地建立健全相应措施和机制,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水平。

  (三)加强对保障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防止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等问题。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公室,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督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预拌砼与预制构件(管桩)企业等执行国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到岗履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等。

  (四)建立健全保障房分配使用公示机制,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介,公开保障房房源、配置过程、配置结果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源供应及申请、审核、公示、分配使用等具体信息并及时对外公开,形成高效便民的公示平台和机制。

  (五)适时开展全省保障房空置率情况调研,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和改进配租配售工作,切实降低空置率。加强对已竣工保障房配租配售情况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进一步落实“预配租”制度,加快保障房分配进程,避免已竣工保障房闲置。

  (六)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保障房使用管理程序,方便人民群众。进一步完善、优化申请审核、公示、核准登记、轮候、配租配售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完善受理条件、材料内容、完成时限等工作标准,不断提高保障房使用管理效能。

  (七)加强保障房收费管理,防止出现乱收费问题。物价部门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收费优惠政策,组织开展保障房收费监督检查,同时建立日常性投诉举报制度,对发现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坚决查处擅自改变住房性质和分配房屋过程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或空置的行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过程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分配房屋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对擅自改变住房性质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或空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九)加强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安排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改变用地性质问题,确保土地专项专用。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做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跟踪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使用,对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影响专项专用的,依法依规予以坚决查处。

  (十)加强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专项专用。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市、县(区)筹集落实建设资金,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跟踪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资金安排使用,对挪用建设资金、影响资金专项专用的,依法依规予以坚决查处。

  三、职责分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对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完善制度机制。

  (二)省国土资源厅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落实情况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专项专用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用地不落实、改变用地性质行为。

  (三)省财政厅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政府资金专项专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行为。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省林业厅开展林区棚户区改造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六)省农业厅开展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七)省民政厅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财产变动情况监督检查,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八)省审计厅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内控措施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

  (九)省物价局加强保障性住房收费情况监督检查,纠正乱收费行为。

  (十)省监察厅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管理各个环节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8月):动员部署

  (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依托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分管副厅长具体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市、县负责本地区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召开会议,布置专项治理工作。8月上旬省协调小组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8月中旬召开专项治理会议,布置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和具体工作要求。

  (三)制定工作方案。市、县应当根据省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部署与工作安排,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布置专项治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并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阶段(2011年8-9月):自查自纠

  市、县(区)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在自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对于以往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整改到位。在整改的同时,要从规范管理入手,立即着手建章立制,逐步建立长效的制度机制。对于需要省里统一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口加强对市、县(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                                                         9月20日前各设区市要将汇总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11年9-10月):监督检查

  市、县(区)要针对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帮助各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者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设区市要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20日前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可联合组织或各自组织对市、县(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阶段(2011年10月-11月):分析汇总、巩固成果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于11月上旬抽查部分设区市的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省协调小组对全省专项治理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监管是落实保障性住房各项政策措施,促进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县(区)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2011年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工作责任制。要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周密安排,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惩防并举,推动源头治理。要在查处问题、分析原因的同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重点是从源头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定期通报,推广经验。各设区市要通过工作简报、信息专报和定期报告的方式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善于总结好的经验、作法,并加以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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