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日期:2011-02-25 09:49 来源:福建省住房保障信息网 浏览量:{{ pvCount }}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平抑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作会议的精神,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现就切实落实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并公布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编制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完成国家与省级政府下达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所需的供地量,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落实具体项目和地块,做到应保尽保、及时供地,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实施。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审批速度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指导,及时组织申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农转用征收和供地。凡符合规划、项目落实、各项手续齐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实行专人专责跟踪办理,在受理后七日内完成农转用征收的审查;涉及供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后七日内完成供地审查。

  三、实施多种供地方式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各地可采取划拨、出让、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可以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可以采用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建设公共租赁房;各地也可以探索“限地价竞保障性安居工程面积”的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用地用于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但配建套数、面积、套型、交付时限等应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节约集约、统筹规划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房用于园区内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租赁。

  四、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

  各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当节约集约,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方便保障对象生活、工作的原则,选择交通便利、配套齐全、就业方便的地块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年度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要按照建设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优化。

  五、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力度

  各地要按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按批准的方案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等经营性用房,经营所得按规定收支,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

  六、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监管

  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纳入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与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大力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用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限期整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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