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
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运行工作需要,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相关规定和《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0〕414号)、《关于做好龙岩市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4〕24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划分范围(具体划分范围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划分范围”)内的,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在划分范围外的申请人(享受城市低保的除外),除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还应在划分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或在当地累计缴满15年;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360元;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42720元;
4、在新罗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含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下同);
非城市低保单身人员年龄仅限于年满40周岁至65周岁之间,两人户的申请人及配偶年龄放宽至70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划分范围内的,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在划分范围外的申请人,还应在新罗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退休申请人除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或在当地累计缴满15年;驻岩部队干部、士官不受户籍、养老保险条件限制。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712元,单身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3元;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86136元;
4、在新罗区范围内家庭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单身人员须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三)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划分范围内的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在划分范围外的申请人,应在划分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或在当地累计缴满15年;全日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和养老保险缴纳年限限制,只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3元,单身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1044元;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53132元;
4、在新罗区范围内家庭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单身人员年龄仅限于达到法定婚姻年龄至65周岁之间,两人户的申请人及配偶年龄放宽至70周岁。
(四)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需符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2〕178号)规定的申请条件。
本条申请条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购买、出售、继承、受赠、析产等房地产交易行为;因重大疾病致贫转让自有房产后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可提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2、申请人与配偶离异前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房产归属配偶方,且离异时间未满3年的;未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房产归属配偶方,离异时间未满2年的;
3、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有两套/处(含)以上住房,且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或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有单栋自建房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
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含)起,拥有或转移机动车辆(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的。
上述申请条件中相关标准遇有调整,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第五条 提出申请
申请人自行登陆“龙岩住房保障网”,通过“龙岩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选择所需的保障性住房种类进行日常网上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审批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的《授权书》,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审核流程
保障性住房配置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房配租配售流程图(附件二),根据各自的职责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网上审批,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追溯”和住房配置环节程序标准化、流程统一化、监察信息化和服务透明化。纪检监察、效能部门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业务审核导致超时预警又不及时整改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轮候序号产生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以网上提交保障性住房申请的时间先后作为轮候序号产生的依据,并以此建立轮候名册,轮候序号结果在“龙岩住房保障网”公布。
第八条 轮候家庭管理
轮候家庭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前,市房改办根据轮候时间、轮候家庭基本情况变化,提请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复核。轮候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等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决定,并向申请家庭发出取消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资格通知书。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因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市房改办申报。
第九条 分配选房
市房改办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按照轮候序号先后依次组织轮候家庭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家庭发出配租配售书面通知。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现场选房、签订租赁或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等工作。选房工作公开进行。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及军烈属称号获得者等,以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和实施分类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后,依照有关规定条款优先安排解决。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高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放宽10%以内。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标准及配租配售标准
保障对象 |
标准(平方米) |
单身 |
2人 |
3人 |
4人及4人以上 |
廉租住房对象 |
住房保障标准 |
20平方米 |
人均1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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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标准 |
一房型 |
一房型 |
二房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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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对象 |
住房保障标准 |
20平方米 |
人均1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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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标准 |
一房型 或合租二房型 |
50平方米左右 |
60平方米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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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
住房保障标准 |
40平方米 |
7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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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标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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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对象 |
住房保障标准 |
50平方米 |
9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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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标准 |
不限 |
有自有房产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
离异、丧偶等单亲家庭(子女需年满14周岁),夫妇一方年满60周岁家庭,因重大疾病等情况需照顾监护的单身人员,可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二房型房源。
第十二条 实行租金、价格差别化管理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建部门,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内和保障面积外租金,实行租金差别化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超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由物价部门提供,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收取。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标准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未配租的家庭,租赁补贴按可享受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予以保障,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低保家庭6元,低收入家庭3元,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
公共租赁住房可供房源全部配租后,可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发放补贴。补贴发放标准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选房活动开展后不选房、不购房的处理
(一)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轮候序号作废,不再保留选房资格,需重新提出申请:
1、已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2、已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的;
3、因自身原因,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被解除的。
(二)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保留下批次选房资格,并按轮候序号安排在下批次选房对象之后:
1、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
2、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3、选定住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认购协议书的。
连续两次放弃选房的,需重新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信息弄虚作假家庭的处理
在审核、公示过程中或已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后发现申请家庭因弄虚作假被举报查实的,由市房改办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该类家庭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完善保障家庭复核审查机制
建立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2~3年复核审查机制,原则上每年核查率不低于已保障家庭总户数的30%。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加强动态跟踪管理,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配租配售家庭居住状况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提交市房改办。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间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承租人)交易行为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之前,以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合同的,不得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在收到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出具的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回购或解除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合同网上备案等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家庭的处理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拥有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取消保障资格,解除原租赁合同;若所购房屋尚未交付使用有过渡周转需求的,须签订履约担保租赁合同,限期在其购买的其他房产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退出承租房屋,并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外租金收取;在规定时间内仍不退出的家庭,冻结其所有房屋土地交易手续,依法收回承租房屋。
(二)2007年8月7日(含)之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又因各种原因(购买、继承、受赠、析产、离婚后又复婚未满1年等)拥有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且超过住房规定条件的,参照省政府闽政〔2011〕88号文件关于健全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购房人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申请退出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100%收取。
(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拥有或转移机动车辆(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的,应退出住房保障。
(四)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审查已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继续租住原廉租住房;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户,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由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及时予以清退;在规定时间内仍不退出的家庭,冻结其所有房屋土地交易手续,依法收回承租房屋。
第十九条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在进行物业管理企业招投标时,应明确中标企业除了履行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职责外,还有义务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居住情况的监管。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中标企业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责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报物业主管部门将该企业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保障性住房仅限于自住,已配租配售家庭不得将保障性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不得设定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不得另行装修。保障性住房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使用人发生违规行为特别严重又不听劝阻的,由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向法院起诉使其恢复房屋原貌原状,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买卖业务。违规代理的,注销其机构备案和取消其机构网签资格。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和办理权属登记
(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和土地性质。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签定租赁合同时需提供担保人进行履约担保。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购买保障性住房不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书面申请回购:
(一)购房人出国定居的;
(二)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三)购房办理公积金、商业贷款等住房贷款,因购房人(借款人)不归还逾期贷款被法院裁定、判决、调解、强制执行的。
回购价格为保障性住房原购买价格。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保障性住房契税税票开具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或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后开始计算为准。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取得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之前,即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满五年的,购房人需按照保障性住房申请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满五年的,按申请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70%收取。
第二十五条 回购资金及土地收益价款管理
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从市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专户中列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须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时效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龙政办〔2015〕179号文件、龙政办〔2015〕122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一: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划分范围
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等五个街道行政辖区
曹溪街道的龙钢社区、天马社区、坪尾村、西洋村、水塘村、下寮村、曹溪村、石粉村、月山村、浮蔡村、东山村、董邦村、王庄村、坑头村
西陂街道的华龙社区、龙腾社区、西湖社区、南石村、紫阳村、赤坑村、硿口村、黄竹坑村、园田塘村、张白土村、小洋村、大洋村、石桥村、排头村、西山村、条围村、陈陂村
铁山街道的富溪村、林邦村、平林村、隔口村、外洋村、洋美村、溪西村、洋头村
东肖街道的东华社区、洋潭村、曲潭村、黄邦村、溪连村、连圣村、菜园村、邦山村、湖洋寨村、隔顶村、盂头村、榴坑村、联邦村、龙泉村、邓厝村、后田村、东堀村
龙门街道的龙潭村、考塘村、湖一村、湖二村、龙门村、朝前村、赤水村、连坑村
江山镇的山塘村、铜砵村、村美村
红坊镇的下洋村、田心村、上洋村、进贝村、紫安村、龙溪邦村、东埔村、南阳村、东阳村、倒流水村、北洋村、平洋村、坎洋村、中联村、龙星村
附件二: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