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物价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6-01-15 09:44 来源: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浏览量:{{ pvCount }}

南价服〔2015141 

各县(市、区)物价局、住建局、财政局: 

    《南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规定》已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物价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平市财政局 

                                   20151119 

南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政办〔2012196 号)、《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闽价服〔20122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价服〔2012308号)、《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南政综〔2014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按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并轨运行机制的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租金管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机制中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在确保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剩余廉租住房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廉租保障规定标准内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廉租住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住房。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可在企业所在地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测算确定,也可采用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 

   (一)市场租金比例法是指按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方法。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50%70%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成本租金法是指按照住房成本租金的构成因素,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方法。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三)南平中心城区(位于延平区行政辖区,下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50%的比例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所依据的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可由所在地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提供,也可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单位调查测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测定。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某幢、项目或区域的房屋建筑面积租金月单价,单位为元/平方米。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所在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调整公布一次,或者根据所在地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对象降低相应比例的租金标准: 

    (一)承租家庭共同申请人中有残疾的,按残疾等级的相应比例降低房屋租金标准:重度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的房屋租金标准降低30%,单人患有多重残疾(指同一人患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残疾)的房屋租金标准降低30%,中度残疾(三级残疾)的房屋租金标准降低25%,轻度残疾(四级及四级以下等级残疾)的房屋租金标准降低20% 

    (二)承租家庭共同申请人中有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标准降低30%;承租家庭共同申请人中有烈属的,房屋租金标准降低30% 

(三)承租家庭共同申请人中有身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5类重大疾病的人员,房屋租金标准降低30% 

    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同时具有上述多种情况的,租金标准降低比例可累计,直至其家庭应缴交的租金标准降为零。 

  第十一条 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退回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未按合同约定退回的,按照《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处理,并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偿还建设贷款和投资补助。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由当地政府委托的经营单位和租金收入具体执收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南平市政府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南平中心城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产权人负责运营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建设贷款。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委托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书面向所在地的价格、住房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监审和租金行情监测,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成本和租金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对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一)超出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三)住房租金外违规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平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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