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6-07-05 15:26 来源:莆田市建设信息网 浏览量:{{ pvCount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莆田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66月8日

  莆田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切实保障全市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面向对象为全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申请地辖区常住或就业

  (二)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6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7.8万元;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

  (六)申请人家庭未享受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二、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对象为全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辖区常住或就业;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应在申请地辖区内具有稳定工作;

  (二)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单身人士(含离婚、丧偶人员)本人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家庭住房不在同一辖区,且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地辖区内无自有住房、长期居住在单位所在地辖区的(申请人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家庭住房均在中心城区的除外),视同为在本市无住房。

  (三)申请人为2人户以上(含)家庭的,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6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人为单身人士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6.15万元,且个人总资产不超过12.3万元。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市工作的省级以上(含)劳模、道模、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单身人士本人)未享受我市(含国家、省直垂直单位在我市范围内的)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单身人士本人)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

  (六)申请人家庭未享受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三、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对象为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常住2年以上;

  (二)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三)申请人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3.5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0万元;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

  (六)申请人家庭未享受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的。

  (七)未婚单身家庭申请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离异家庭须离异满2年。

   四、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面向对象为我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常住2年以上;

  (二)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申请人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5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0万元;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

  (六)申请人家庭未享受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七)未婚单身家庭申请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离异家庭须离异满2年。

   五、相关名词界定

  (一)家庭:指申请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员的集合。未婚人士或独自在我市稳定工作的非莆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单身人士认定。

  (二)人均住房面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住宅房产(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以所有人或共有人名义拥有的住宅房产)的人均面积。

  (三)家庭年总收入:指申请人家庭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净收入。

  (四)家庭总资产: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除计入人均住房外的非住宅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

  (五)中心城区:指荔城区镇海街道、拱辰街道,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龙桥街道、霞林街道;

  (六)稳定工作:指在申请地辖区连续稳定就业,且能够提供同期缴纳社保或公积金证明,主要包括:

      1.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2. 在申请地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六、其他

  (一)今后我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收入及资产限值调整,由市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管委会)在本规定基础上,可结合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及存量情况制定相关准入条件;仙游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莆田市2013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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