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

日期:2016-07-14 15:56 来源:泉州市住建局 浏览量:{{ pvCount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保障房配置网上运行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审核效率,促进联审机制高效运作,确保保障房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纪〔20146号)、《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闽纪〔201619号)要求,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房管理规定和保障房配租配售流程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保障房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对象

  审查对象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即: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

  二、资格审查内容

  按照《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泉政办〔201317号)的相关规定,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情况。

  三、职责分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受理申请,并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资格复核认定、公示及复审工作。协调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有房产和现有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

  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事业局)负责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汇总各核查单位反馈信息,并出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不动产登记(档案)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及交易信息。信息包括房产坐落、建筑面积、房产性质、房产用途、交易时间、转让方式、交易金额等。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以及贷款情况。信息包括缴存单位、现帐户余额、缴交基数、缴交比例、月缴存额及贷款、支取情况。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的户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车辆核查信息。信息包括:车型、车牌号、品牌、是否营运、排量、登记日期、新车购置价、转让时间、转让价格。

  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投资兴办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资金数额)、成立时间;相关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次比例(公司除外)。

  地税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个人报税、完税信息。信息包括工作单位、缴纳总金额、年收入总额。

  人社局(社保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养老保险缴纳信息。信息包括缴纳社保的单位、首次缴纳时间、个人缴纳比例、缴费基数。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做好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软件研发机构对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并适时与其他系统对接,为各责任单位网上审批相关职能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受理(本环节5个工作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受理申请及上传相关材料,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街道(乡镇)初审(本环节30个工作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时限为30个工作日(含7天的公示期)。

  (三)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本环节15个工作日)

  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联查;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发起联查信息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信息并反馈;区(县)住房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出具复审意见提交区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复审(本环节20个工作日)

  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事业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发起公安(含户政、车辆)、工商、地税、社保等部门联查;公安(含户政、车辆)、工商、地税、社保自收到发起联查信息8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信息并反馈;区(县)民政部门(社会事业局)1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出具复审意见提交区(县)住房保障部门。

  (五)复核认定(本环节22个工作日)

  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县)民政部门(社会事业局)复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汇总区民政部门复审意见。复审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出具复核认定结果;复审有异议的组织纪委、审计、住建、民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复核认定(该环节13个工作内完成)。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认定结果在住建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或轮候,存在虚假材料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的,取消该家庭本次的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复核认定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强化各部门审核时限的监督管理,提高联审工作效率,确保联审工作常态运行,建立保障房资格联合审查监督问责机制。

  (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各联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保障房网上审查内容及时限的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任务。

  (二)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保障房分配联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分配进展、部门履职、审查(核查)办结、超时限类型等情况,并提交县(市、区)纪检监察、效能办,接受全程监督。

  (三)县(市、区)效能办要加强对保障房联合审查各责任单位,在职能节点的廉政防控管理及日常工作效能监督,落实对网上联合审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不配合、不受理、超时限、不作为等行为的监督问责。

  (四)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泉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信息系统流程图》,落实网上审批制度,实时查看业务系统审核审批情况,认真梳理各环节的业务办理数据,严格控制环节的办理时限,排查潜在隐患,有效控制红灯预警数量。

  (五)市住房保障和市民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履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核查)任务,定期通报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因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系统超时限出现量大红灯预警的,会商纪检监察、效能办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谈,直至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六)在审核中对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六、工作保障

  (一)要提高认识,主动作为。住房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事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和生活,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各联审部门务必要发扬主人翁精神,主动作为,形成合力,查找、解决保障房配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将这项民生工程真正做成民心工程。

  (二)要充实联审工作力量。各部门(单位)要及时调整充实联审工作人员,将工作力量加强到一线,并明确资金渠道,抓紧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业务所需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三)要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在明确职责的同时,做到分工不分家,多沟通、多协调、共担当,共同做好保障房配置权力运行工作。

  (四)要遵守安全保密规定。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对泄露信息的,依法依纪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进保障房配置权力运行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加强便民服务意识,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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