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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莆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自2008年开始实施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结构,“十二五”期间全市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约160万平方米,竣工10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近25亿元,累计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园区(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近万人次,部分城乡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第三(一)点 明确准入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莆田市人民政府修订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6年6月8日出台了《莆田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定》的起草思路
此次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三方面需求,一是拓宽保障范围,近年我市城市拓展和城镇化进程较快,大批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需求增长,进一步放宽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准入条件,有利于缓解城市“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公共服务资源向常住人口覆盖政策的举措之一;二是经济发展提升,随着近年经济发展,公民收入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保障性住房相关准入标准条件需要适时作相应调整提高;三是名词政策界定,现行家庭、住房面积、稳定就业等条件界定模糊,需要加以明确。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包含六部分,其中第一、二、三、四部分分别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标准,分别规定了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资产限制及其他相关条件;第五部分为名词界定,分别对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年总收入、家庭总资产、中心城区及稳定就业等政策作明确界定;第六部分为其他事项,主要明确了今后准入标准限制的调整方式及政策落实要求。
四、《规定》中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较以往的变化
此次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修订工作,主要针对我市2013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住房、资产及收入条件做部分调整: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方面,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对相关准入标准进行了实时动态调整,其中廉租住房收入标准由人均2.2万元调整为人均2.6万元,资产标准由6.6万元调整为7.8万元,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条件由家庭10万元调整为家庭13.5万元;二是公共租赁住房方面,为解决城镇“夹心层“的住房困难,力争做到“应保尽保”,《规定》进一步扩大保障群体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同时专门研究制定了单身人士准入标准,将公租房申请分为家庭和单身人士2种情况,其中家庭收入条件由12万元调整为16万元(单身人士为6.15万元),资产条件由24万元调整为32万元(单身人士为12.3万元)。
2013年标准 |
修订新标准 |
||
廉租 住房 |
住 房 |
人均16平方米 |
不做调整 |
年收入 |
人均2.2万元 |
人均2.6万元 |
|
总资产 |
家庭6.6万元 |
家庭7.8万元 |
|
公共租赁住房 |
住 房 |
16平方米/人 |
不做调整 |
年收入 |
家庭12万元 |
家庭16万元 单身人士6.15万元 |
|
总资产 |
家庭24万元 |
家庭32万元 单身人士12.3万元 |
|
经济适用住房 |
住 房 |
人均20平方米 |
不做调整 |
年收入 |
家庭10万元 |
家庭13.5万元 |
|
总资产 |
家庭20万元 |
不做调整 |
|
限价 商品房 |
住 房 |
人均20平方米 |
不作调整 |
年收入 |
家庭15万元 |
||
总资产 |
家庭30万元 |
五、《规定》就解决在跨区工作的申租公共租赁住房提出新举措
(一)放宽外来人员公租房住房条件。本次修订针对实际住房和长期工作居住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且收入资产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实际存在住房困难的跨区及非莆户籍独自在我市稳定就业人群,放宽跨辖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条件,本规定首次提出了此类人群只要在公租房申请地无住房即可视同为在本市无住房,即:将跨辖区稳定就业且常住人群纳入外来务工人员,工作(生活)不在户籍地的公租房跨区申请对象(除中心城区以外)在住房条件方面,原则上只需要申请人家庭在工作(生活)地无住房即可。
(二)放宽稳定就业条件。本次修订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连续稳定就业条件,《规定》将稳定就业条件放宽到在我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即在申请地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且能够提供同期缴纳社保或公积金证明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按按规定申请公租房。
六、《规定》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组成
文件规定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是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员的集合。未婚或非莆籍在我市稳定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单身人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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