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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住〔20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棚改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在棚户区改造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新运作模式,是促进棚改市场化融资、加快推进棚改的重要保障。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符合融资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各级政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有利于开辟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新途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县(市、区)要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是棚改实施方式的重大变革,事关棚改居民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加强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三、加大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推进购买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明确购买项目
棚户区改造应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以《2015年度泉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泉财综〔2013〕182号)为指导性购买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确定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市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购买主体是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
六、确定购买规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分析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明确未来3-5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
七、加强检查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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