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近日出台

日期:2018-09-24 12:44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原规定到期,新规定出台,想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厦门人又可享受一波新租房福利!近日,经市政府研究通过,新修订的《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实施。

  根据新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申请对象范围更广了,租赁对象中的“各类引进人才”调整为“各类人才”;租金更优惠,优惠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30%;配租房源条件更优了,准入退出更完善了。

  今日,本报特邀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权威解读《管理办法》新变化。

  变化1 申请对象范围更广 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均可申请

  谈起公共租赁住房,市民们最关心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此次,《管理办法》对租赁对象进行调整,扩大了申请对象范围,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中的“各类引进人才”调整为“各类人才”。

  根据现在的《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包括三大类: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第二、三类租赁对象由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也就是说,除了本市户籍有住房困难的“夹心层”家庭,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都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这是支持我市人才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介绍。

  变化2 租金标准更优惠 优惠比例从20%提高到30%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即承租人首先需要全额支付市场价租金,租赁满一季度,无违规行为且经公示无异议后,运营企业将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主动返还上一季度租金优惠款。而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租金优惠比例由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0%调整为30%,与目前单位集体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优惠比例一致。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在租赁合同期内市场租赁标准不作调整,续签租赁合同时的租金按续签时执行的市场租金标准计取。

  变化3 准入退出机制更完善 增加摇号产生单位选房顺序号方式

  《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流程,让其更加完善。

  准入方面。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除了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可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之外,租赁给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都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管理办法》此次完善了单位集体申请程序,增加了通过公开摇号产生单位选房顺序号的方式,提高了配租效率。

  退出方面,《管理办法》做了两个调整。首先,为了让管理机制落到实处,在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程序中增加了提交自愿腾退优惠政策性住房的承诺书。此外,人性化考虑承租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拥有期房暂不具备入住条件的过渡居住条款——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拥有自己住房,但住房为期房还不能入住的,运营企业可以为其办理过渡居住。但过渡期限不能超过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交房之日起三个月,且过渡期间将不享受租金优惠。

  变化4 配租房源条件更优 房源使用前都将进行统一装修

  让市民住得进来、住得下去,让居住环境更宜居,是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此,《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都将进行统一装修,让公共租赁住房做到经济实用。

  不过,《管理办法》也指出,“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若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摘自 《厦门日报》 2018.09.04 记者 袁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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