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榕房〔2018〕95号
日期:2018-10-25 10:38 来源: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文号: 榕房〔2018〕95号 浏览量:{{ pvCount }}

  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城区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经研究,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件:福州市城区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规程 

  (此页无正文)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8年7月18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福州市城区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规程 

  一、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的限价房是指2008年9月24日《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后,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属于被拆迁户安置的限价房不受本操作规程限制。 

  二、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限价房上市交易。各县(市)和马尾区、长乐区可参照本操作规程,制定当地操作规定。 

  三、限价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的,房屋产权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相关土地收益价款补交采取“一套一办,逐套评估”的方式,做到“随到随办,精确估值”。 

  四、限价房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人书面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后,从评估机构库28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名单附后)随机选取3家, 并委托其对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相关评估费用由产权人垫付。评估报告价值时点与申请上市交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评估费用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承担。还需上市交易的应重新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房屋产权人垫付。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上述三份评估报告,按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出该套房屋申请上市交易时的市场价值,并将结果函告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及房屋产权人。 

  六、房屋产权人持上市交易所需相关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预收件后,转房屋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以该房屋市场价值与该套限价房购买时总价(以购房发票为准)之间差价的50%,再扣除由房屋产权人垫付的评估费用后,计算应补交的土地收益价款,并出具缴款凭证交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在收到缴款凭证后正式收件,按缴款凭证的确定金额,向房屋产权人收取土地收益价款并上缴至市级国库后,予以办理限价房上市交易手续。 

  八、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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