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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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