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4-09-27 00:00 来源:福建省建设厅 文号: 闽建建〔2004〕42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印发给你们,按照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是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贯彻实施好这项制度,对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和省厅通知精神, 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必须于2005年1月13日前做好这项工作。

  二、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程序,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注册地在县(市)的,由注册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施工企业由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审查。

  对冠以省名、且在省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省直有关单位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单位应组织到企业施工现场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合格后方可同意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重点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三类人”考核情况等。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人员考核人数应满足实际工程需要。

  五、2004年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申请表统一采用建设部制定的格式,从福建建设信息网站或建设部网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下载并用A4型纸打印。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部令第128号)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

  福建省建设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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