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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要求,省住建厅与省发改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网信办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有关要求的通知》(闽建房〔2019〕3号),并召开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推进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以下市场乱象: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
(二)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三)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六)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变“居间”为“代理”,交易过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D级危房、违法建筑等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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