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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新规规定,租住人员的信息必须尽快实名登记报送,否则将面临处罚。新规规定了: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主体
第八条 下列流动人口信息应当采集,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
(二)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对于身份不明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房屋出租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及时采集并依法报送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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