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往期专题 >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 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管理,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福州市的相关规定。福州市房管局发布公告通知未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住房租赁中介业务。
温馨提示: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业务的市民,建议登录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查询所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不要委托无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业务,以免造成损失。若您在办理业务过程利益受到侵害,可拨打以下电话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注册地房管住建部门反映。
鼓楼:87536224 台江:83283320
仓山:83537605 晋安:83677621
马尾:83683039 福清:85226844
长乐:28206897 闽侯:22078366
闽清:22310817 罗源:26837720
永泰:24833352 高新区:62338323
经各县(市)区房管住建部门调查核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机构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详见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公告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栏目。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网站标识码:3500000024 闽公网安备 3500089900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闽ICP备05022544号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您是本站第{{ siteCount+96847675 }}位访客
中文域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
主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