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新增)

日期:2020-01-09 09:54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2019年7月18日和10月1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在平潭泛联房产经纪宝城店和平潭东门旭华房产经纪店排查时发现这两家中介机构门店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使用包含消费者电话、楼房号、名字等可单独识别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的中介机构。

  涉事的两家中介机构通过向推销贩卖信息的背包客有偿购买的方式获取业主信息。涉事中介机构将非法收集的客户信息用于电话推销使用。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涉事中介机构在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活动中,房产业主均是可能接受其服务的潜在消费者,在经营中收集并使用的房产业主信息中含有电话、楼房号、名字等可以单独识别消费者的内容,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涉事中介机构立即停止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并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平潭泛联房产经纪宝城店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6万

  2、平潭东门旭华房产经纪店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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