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公厕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建规〔2010〕7号
日期:2018-03-14 09:4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规〔2010〕7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市容局):

  为做好城市公厕规划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公厕建设,提高城市环卫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城市公厕建设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公厕是城市文明的重要体现,是为公众和行人提供服务不可缺少的环卫设施,体现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加强公厕的规划建设是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环卫主管单位要提高对公厕规划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建设战役和民生工程战役的新任务、硬任务抓紧抓好,为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提供保障。

  二、加强城市公厕建设规划

  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城市公厕的现状和布点情况进行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规章、技术标准,编制和完善城市环卫专项规划,报市、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将城市环卫专项规划中有关公厕的主要内容列入规划,明确公厕的布局和配置。

  三、完善城市公厕布局

  城市公厕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适用、文明卫生、环保节能”的原则,逐步建立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厕为主,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为辅,活动式公厕为补充的城市公厕布置格局。附建式公厕必须设立单独的对外通道,可以提供24小时对外公共服务。城市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应按国家规范标准要求设置公厕,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厕。在人员流动比较密集、用地比较紧张以及近期拟实施旧城改造的地段,宜以建设节能环保的新型活动式公厕为主。

  四、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1、加强公厕用地规划控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独立式公厕纳入城市黄线管理范围,控制好用地,其他建设项目不得挤占,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按照“拆一补一、就近建设、先建后拆”的原则严格审批,确保不减少现有公厕数量、建筑面积,不影响公众使用。

  2、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城市新建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公厕,在土地出让时,必须将公厕配置规模和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之一,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建设和使用,严禁随意变更或挪作他用。向社会开放的公厕,其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3、严格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要按照规范标准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严格把关,将公厕配置的落实情况和是否满足向社会开放的要求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在规划条件核实时,要将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到位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把关,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公厕,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尽快移交给公厕管理单位。

  4、简化公厕规划审批程序。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独立式公厕规划审批程序,建立“绿色审批通道”。按照规划要求,在园林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上建设的公厕可以直接审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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