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委办〔2016〕22 号
日期:2017-10-12 16:28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委办〔2016〕22 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贯彻实施(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519

(此件发至县)

 

 

贯彻实施《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

措施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列在分工项目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

一、采取精准扶贫综合措施,加快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每年对贫困人口和脱贫人口进行全面复核,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因灾、因病等致贫新增贫困户以及返贫户,全部建档立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省农业厅、民政厅,有关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2.各级财政要安排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贫困户建档立卡等工作。[省财政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3.开展党.员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组织发动省、市、县、乡机关事业干部挂钩帮扶贫困户,确保每个贫困户都有一个干部结对帮扶。[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农业厅,有关市、县(区)党委]

4. 建设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加大对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加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发挥其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贫困户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和林下经济。(省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分别牵头)

5. 结合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红军村”、山水林生态的保护,大力发展“农家乐”、“水乡渔村”、“森林人家”等乡村旅游业。(省旅游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住建厅分别牵头)

6.将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创业证”登记范围,提供“一户一培训、一户一就业”等优惠政策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对于用人单位和企业招收建档立卡和持有“就业创业证”的贫困人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聘用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及其它优惠扶持。(省人社厅)

7.开展“雨露计划”培训,每年培训4万人次;实施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每年按照实际培训人数予以补助。(省农业厅、人社厅)

8. 20 1 6年、2017年分别安排25万人,每年建设100个百户以上集中安置区和1 0050户以上集中安置区,确保2018年完成。(省农业厅、财政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9.建立省级投融资平台,充分利用国家下达我省地方债务和专项建设基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以及财政贴息贷款等支持政策,加大对自愿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扶持力度。(省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建工集团、农发行福建省分行、国开行福建省分行)

10.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2016年每亩提高到22元,并优先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为生态保护人员。(省林业厅、财政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11.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贫困户生活燃料给予补助。推动县域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省水利厅、环保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牵头)

12.省级财政分年度安排教育专项资金,切块下达23个重点县5年内每县2000万元,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中职教育项目。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从义务教育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适当提高对高校贫困生助学金资助标准和助学贷款额度,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农业厅)

13.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从2016年起将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每年提高350元,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的落实力度,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14.制定出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互通共享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测、工作机制有效衔接。(省民政厅、农业厅)

15.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全面实施基本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16.加大医疗救助力度,2016年医疗救助对象的筹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实行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等救助方式。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住院救助比例为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的70%。类基本医疗保险、救助资金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17.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资金以当地户籍人口为基数,按每人每年7元由县级人民政府筹集,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18.探索建立贫困户资产性收益机制,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它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省农业厅、财政厅、海洋渔业厅、经信委、水利厅、旅游局分别牵头)

19.将村属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海域滩涂使用权等资产量化折股到户到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经营或入股、发包给其他主体开发经营,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省农业厅、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分别牵头)

20.建立完善家庭、学校、基层组织、政府和社会力量相衔接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网络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提高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水平。(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教育厅、残联)

 

二、加强贫困地区建设,着力增强区域发展能力

21.省委、省政府2013年确定的对23个重点县的相关支持政策延续到2020年。(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

22.落实沿海发达县(市、区)与重点县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实施“携手奔小康”行动,每年对口帮扶资金不少于1200万元,重点用于促进贫困户脱贫项目。(省农业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23.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每年互派1名以上县处级领导和若干名科级干部挂职交流。(省委组织部,有关设区市党委)

24.健全服务协调机制,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服务协调会,组织2 3个重点县和挂钩帮扶的省直部门、沿海发达县(市、区)进行“面对面”会商、“点对点”对接,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问题,不断提高精准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设区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县对县”、“乡对乡”、“村对村”的结对帮扶工作及形式多样的沟

通对接协调服务。(省农业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25.倾斜扶持重点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对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继续按全省最高标准给予补助。(省交通运输厅)

26.提高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和自来水普及率,农村集中式供水覆盖率达到85%以上。(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

27.扶持边远海岛的交通、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厅、电力公司分别牵头)

28.加大重点县110千伏、3 5千伏变电站的建设、改造力度,提高贫困县配电网抗灾能力和运行水平。(省电力公司)

29.加快推进广播电视节目覆盖,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实现通宽带,落实贫困地区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看电视优惠政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牵头、省广播影视集团)

30.大力扶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加强贫困地区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省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厅、团省委)

31.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农产品电子商务提供信用支撑和便利化服务。(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32.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切实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加快推进贫困村美丽乡村建设,大力开展村庄整治,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

33.省、市、县安排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时,老区村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政专项资金及各类扶持资金继续向重点老区村倾斜支持,对每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中的老区村,从老区扶贫建设资金中给予1个以上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按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农业厅、民政厅、财政厅)

34.实施“民族乡村特色经济发展扶持增收工程”,将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500元的少数民族贫困村纳入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实施范围,每年予以每个村20万元的资金支持。(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民宗厅)

35.开展干部驻村蹲点,实现全省19个少数民族乡、567个少数民族村全覆盖,每年选派100个少数民族村党支部书记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

三、完善扶贫政策体系,增强脱贫攻坚支撑能力

36.2016——2020年每年按我省上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2‰筹集资金,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省财政厅、农业厅)

37.各级财政要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对省级贫困村每个村省级每年捆绑不少于20万元给予支持,对市级贫困村市级比照省级标准给予支持,对县级贫困村县级每年扶持资金不少于10万元。(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38.各级各部门可在部门预算资金和结余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本单位挂钩帮扶村扶贫开发项目。(有挂钩帮扶任务的省直有关单位,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39.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审计厅)

40.加大信贷投入,充分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确保省级重点县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全省银行业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大力发展贫困地区普惠金融,深入推进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优化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41.在60个有千户以上贫困户的县(市、区)全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2016——2020年继续为贫困户提供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每年安排1亿元贷款贴息资金,促进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额度。(省财政厅、农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42.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专项安排重点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里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要向重点县倾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43.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创业式扶贫服务,全省每年选派一批科技人员到重点县开展科技服务。(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社厅、农业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44.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采取“免试入学、免费培训”的办法,优先选送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到涉农大中专院校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省农业厅)

45.认真落实重点县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分配、激励、保障制度,鼓励各类人才扎根贫困地区基层建功立业,对表现优秀的人员在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大力实施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贫困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民宗厅、民政厅、农业厅、财政厅)

46.拓宽招考渠道,加大从基层招考力度,在全省统一考录公务员时,重点县可拿出乡(镇)招考职位的60%面向本县考生招考。推进村主干考录工作常态化,每3年考录1次。(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广泛动员各方力量,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良好氛围

47.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省地税局、国税局)

48.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团省委、省民政厅、省委文明办)

49.实施文化扶贫,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普遍建立村级文化中心,办好用好“农家书屋”。深化贫困地区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推动重点县县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

50.支持贫困地区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红色、民族、民间文化资源。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贫困地区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旅游局、省委党史研究室)

五、加强党的领导,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

51.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做好统筹规划、上下衔接、域内协调、项目资金落实、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承担具体责任。对贫困人口进退识别、建档立卡等关键环节,乡(镇)书记、乡(镇)长要签字确认,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要签字审核。(有关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农业厅)

52.抓好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持续推行“168”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机制和“党建富民强村”工程。继续落实好“四议两公开”、“六要”群众工作法、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省委组织部,有关设区市党委)

53.对2200个贫困村,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办法,建立由“第一书记”、驻村蹲点干部、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乡镇包村干部等扶贫力量组成的驻村工作队。(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有关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54.层层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督查制度。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设区市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55.建立健全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各级扶贫开发队伍和机构,充实配强扶贫开发工作力量。(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农业厅,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56.要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健全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强化贫困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公安厅、综治办、农业厅,有关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各牵头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年度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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