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10-13 11:1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建〔2014〕41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负责人履责行为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给予扣分、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理、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及时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推行法人授权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2014年10月31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工程,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附件2),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3-7),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2014年10月31日仍在建的建筑工程,应补签五方主体法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法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严格执行永久性标牌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闽建〔2012〕4号)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四、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2014年10月31日仍在建的和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附件8),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2.法人授权书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5.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7.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8.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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