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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福建省装配式建筑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工程量清单》、《福建省装配式建筑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定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及其我省有关规定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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