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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开展情况,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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