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制定“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09-08 10:55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治违〔2014〕4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两违”治理工作,明确“两违”认定标准,完善“两违”分类处置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7号)要求,现就加快制定“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制定“两违”认定标准

  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逐步解决”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两违”认定标准。一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时间及实施情况。综合考虑历年来国家及我省涉及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村镇建设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时间等因素。二是考虑本地实际特点与有关政策衔接。要结合当地政府已经制定出台并正在实施的涉及有关“两违”认定标准等相关政策规定。三是考虑当地相关规划编制颁布时间和实施情况。包括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情况。四是在“两违”时间认定上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形成的档案资料。运用航拍或卫星遥感数据进行土地及规划管理的,可利用航拍资料、卫星资料作为“两违”建设时间认定的依据。

  二、明确“两违”分类处置办法

  各地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两违”疏导机制的通知》(闽治违〔20142号)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新增“两违”行为实行“露头就打、出土就拆”,确保实现“零容忍、零增长”;对严重影响规划、非法牟利、违法占用耕地及纳入“六先拆”范畴的违建要依法先行予以拆除;对历史遗留的“两违”建筑,要综合考虑其性质、年限、用途、位置等因素,抓紧出台分类处置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两违”建筑的处置原则如下:

  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两违”建筑,对属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进行统筹规划、统一拆除(部分拆除)或进行产权移交处理;对属于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且“两违”建筑相对集中并已经形成整体村居的农村自建自用住房,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改造;对确属危房改造、旧宅基地翻建等个人建房,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置并完善相关审批制度,对暂予保留、部分保留的建筑要补办相关手续。对于城乡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两违”建筑,对属于“四重点”、“六先拆”的拆除对象,要制定年度拆除计划,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确属自建自用的个人违法建房,可以暂缓处置,妥善过渡,分批分期逐步拆除,确保社会安定稳定;对符合相关政策及一户一宅原则的集中成片农村自建住房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国土、规划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加强层级指导和督查落实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全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也可根据当地特点,由所辖县(市、区)分别制定当地“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层级指导和督查落实,要督促所辖县(市、区)抓紧制定“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并及时整理汇总,于6月底前报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福建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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