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

日期:2015-09-08 11:0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文件 闽委办发[2014]7号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有效遏制我省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简称“两违”)行为,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推进宜居环境建设,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省每年拆除“两违”面积不少于3000万平方米,对新增“两违”行为“露头就打、出土就拆”,实行零容忍,实现零增长;积极稳妥、强力推进、逐步化解历史遗留“两违”问题,切实改变城乡环境“脏乱差”现象,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通过三年综合治理,“两违”蔓延势头得到全面遏制,基本解决历史遗留“两违”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省城乡面貌明显改观。     

  二、重点任务     

  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规、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全力拆违”的总体思路,有计划、有步骤、分类别、分期分批开展拆违工作。治理工作要抓好“四重点”:违法占用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建;实施“六先拆”:党员干部的违建、安全隐患大的违建、影响“三边三节点”整治的违建、顶风突击的新违建、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违建、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建先行拆除。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领导小组名单及实施方案于2月15日前报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从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入手,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两违”危害性以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两违”情况开展集中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两违”的实施主体、发生时间、数量、面积等情况,并归集分类、建立“一违一档”台帐,形成“两违”清单。3月底前完成“四重点”、“六先拆”违建调查摸底工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两违”要在上半年全部摸清底数,并明确年度任务指标。     

  (三)全面推进。各地2月中旬起要尽快启动违建拆除工作,分批列出“六先拆”对象并在媒体上公布,集中力量实施拆除,以点带面,滚动推进。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结合农村房屋确权登记,逐步处理历史遗留违建问题。同时要建立完善拆违信息共享机制、日常巡查机制、首查责任制度、责任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和追究制度,形成控违、拆违长效机制,实现“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日常化、制度化。     

  四、工作措施     

  (一)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省委、省政府成立“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开展综合治理上作,治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牵头,并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职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市、县(区)、乡镇(街道)是“两违”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治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突出重点,分类治理。各地要坚持重点突破、有序推进,以“四重点,六先拆”为着力点,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开发区、工业园区周边和农村等重点区域的“两违”综合治理力度,将“两违”治理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宜居环境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提升政府公信力有机结合。在组织拆违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安全、环保、交通等方面问题,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两违”具体认定标准及分类、分阶段处置方案,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各类“两违”问题。     

  (三)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认真部署“两违”综合治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及时宣传报道“两违”治理政策规定、工作动态。各地可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大力推广当地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公布拆违情况,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两违”案例查处的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违建可耻、违法必究、公平公正的导向。     

  (四)依法依规,疏堵结合。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制定违法占用农用地建房查处指导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制定“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相关规定。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土地和城乡建设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两违”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做到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要以村镇规划为指导,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和“三旧”改造步伐,改进个人建房审批,规范个人建房政策,满足群众的合理建房需求。积极探索建立多种方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完善机制,源头防范。要建立“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尤其要充分发挥村(居)“两委”班子的战斗力。乡镇、街道要组织国土所、村建站、城管执法中队和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辖区内的违建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制止、报告制度。各市、县(区)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巡查,应用数字城管、卫星遥感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查处新增“两违”,将“两违”制止在萌芽状态,确保“两违”零增长。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形成群众有效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六)抓好督查,严格考核。各地要制定考核督查办法,形成月通报、季例会、半年总结、年度考核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党员干部和公营单位“零违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违建先行拆除的示范作用,对属“六先拆”范围的违法建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党政机关和公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要做到自行拆除。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检查指导,各设区的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个月的专项治理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省里将定期组织通报。     

   附件: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陈 冬 副省长 副 组 长:詹志洁 副秘书长      龚友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叶 敏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单位:陈 安 省委组织部副巡视员      卢承圣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戴志兴 省民族宗教厅副厅长             张洪德 省公安厅副厅长      万崇伟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陈志忠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 尧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巡视员      许瑞察 省工商局副局长      黎 明 省信访局副局长      黄岩生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陈卫中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龚友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尧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并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职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违”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全省“两违”综合治理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和资金安排等。     

  (二)统筹协调推进“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分析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检查各地工作。     

  (三)通报各地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三、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分工    

  省委组织部:参与“两违”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督查等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两违”综合治理的宣传发动工作,负责制定“两违”综合治理的宣传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各地新闻媒体对“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民族宗教厅:负责指导各地对涉及宗教活动场所违建的查处,违法房屋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两违”综合治理中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查处、侦办和突发治安事件处置,参与、指导“两违”涉稳情报信息收集、维稳风险评估。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支持政策。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对涉及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牵头制定违法占用农用地建房查处指导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两违”治理日常工作,牵头制定“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相关规定,建立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对涉及规划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省工商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经营行为。     

  省信访局:负责受理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两违”相关问题,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处理群众反映“两违”信访事项。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的违法建筑处置条例,按立法程序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各地实施;负责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等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协调督促各地对违法建设工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向其提供相应服务。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2014年1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