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能大师遴选办法

日期:2014-09-23 08:51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技能大师(含在闽工作台湾优秀技能型人才),是指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输和服务一线岗位工作,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在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上贡献特别突出、实现重要技术革新或重要发明创造,为企业和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福建省技能大师遴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一线;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第四条  福建省技能大师应热爱祖国(优秀台湾技能人才应拥护和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原则上必须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近五年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技能型领军人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首席技师”、“福建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技术能手”等国家级和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二)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取得较大发明创造成果或解决了生产中重大技术难题,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绝技绝活,并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


  (四)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一线工作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目前仍在闽就职,为企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台湾技能型人才,可同等优先推荐。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进行申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地推荐在闽台湾技能型人才需征求当地台办意见),报福建省技能大师遴选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成立福建省技能大师遴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技能大师遴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由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台办、财政厅、经贸委、公务员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技能大师遴选的日常工作。


  福建省技能大师遴选委员会,成立专家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分别开展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组由有关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由省直有关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具体程序:


  (一)初审:由省技能大师遴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复核:省技能大师遴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赴各地对候选人进行实地调查和复核,并对每个候选人写出复核评语。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按照《福建省技能大师遴选工作的评审标准与原则》的要求,开展评审。


  四)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组根据各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结合实地调查和复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福建省技能大师人选名单。


  第七条  人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确定正式人选。


  第八条  正式人选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福建省技能大师”称号,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福建省技能大师”的宣传,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福建省技能大师”的联系和服务,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者取消其称号,并收回支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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