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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闽委办〔2009〕5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遴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遴选对象重点为在闽直接从事和服务农业生产,做出突出成绩的农民(包括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的农民)、乡(镇)农业科技人员。
第四条 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热心帮助农民群众发展致富,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农业种、养、加领域具有较高职业技能,示范并带动农民推广应用农业“五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成绩突出的农业生产能手和经营人才;
2.坚持在农业生产一线,热爱本职工作,农业“五新”推广服务业绩突出,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乡(镇)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等农技推广部门在职干部职工;
3.拥护和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热心推动两岸农业合作与交流,在引进台湾良种、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等方面成绩突出且示范带动性强的台湾农业人才。
第五条 成立由省委农办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福建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农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省里做法设立遴选工作管理机构。
第六条 遴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各县(市、区)推荐人选并上报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审核推荐材料,并征求计生、综治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其中台湾农民按相关规定办理),报省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省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实地考察。省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福建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人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
第八条 入选福建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福建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给予资金资助。
第九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创造更好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营造支持、关心和爱护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成长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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