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的孔女士在离异9年后,打算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房管所却告知她的房屋已于8年前因从中国农业银行固始县支行(下称固始农行)贷款6万元被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事一无所知的孔女士强烈要求房管所撤销抵押登记,退还房产证,遭到拒绝。10月12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固始县房管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撤销其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宣判前,房管所已将孔女士的房产证退还孔女士。
法院查明,孔女士系固始县城关镇北关村农民。1998年4月16日,其与前夫赵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子女由孔女士抚养,抚育费由赵某承担;房屋归孔女士所有;双方无外债。4月23日,在双方在场并出具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固始县房地产管理所为孔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4月29日,孔女士、赵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1999年12月7日,赵某趁孔女士外出务工之机,拿走孔女士的房产证,以该证担保向固始农行借款6万元。赵某同日在固始县房管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固始农行取得孔女士的房屋他项权证。赵某向农行、房管所隐瞒了其与孔女士离婚的事实。
2007年3月,孔女士准备出售房屋时发现房产证丢失,继而得知赵某冒用她签名盖章,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以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
由于诉讼中赵某下落不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孔女士几经辗转,找到赵某。赵某称自己行踪不定,不愿出庭;但其提供了一份由安徽省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办理的“声明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赵某声明,1999年12月用孔某的房产证在固始农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孔某本人并不知晓。”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法院来到该公证处。经查证,“声明公证书”内容属实。据此,法院对由所谓“孔女士签名盖章”的抵押担保行为不予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其与孔女士离婚后,无权对属于孔女士的房产作出处置。其采取隐瞒离婚及无房产处分权事实的办法,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系用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被告固始县房管所在办理该项房产抵押登记时,未要求申请人(抵押人)提供其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及证明材料,未尽审查义务。故该抵押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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