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为规范城市规划督察活动,强化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省厅重新修订了《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暂 行办法》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督察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厅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
第三条 省厅城市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员办公室”)挂靠在厅城乡规划处,负责督察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督察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熟悉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范和实施要求;
(三)从事5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督察需要。
第三章 聘任与派遣
第五条 督察员遴选程序:
(一)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督察员推荐名单;
(二)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并向督察员办公室报送督察员初审名单;
(三)督察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督察员人选名单。
第六条 督察员聘任程序:
(一)根据督察工作需要,督察员办公室提出拟聘任的督察员;
(二)拟聘任的督察员人选报厅党组同意后,以省厅名义聘任。
第七条 督察员聘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后可视情况续聘,续聘后一般实行异地派遣。
第八条 督察员原则上不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工作。
第九条 督察员应接受任前培训,任职期内还应接受督察业务培训。
督察员由省厅统一派遣并颁发聘书和督察员专用章。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督察工作以组为单位开展,每个督察组由若干名督察员组成。督察员办公室根据督察工作需要确定督察员分组及派驻城市。
第十一条 每个督察组设组长一名,负责主持督察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督察员日常学习和工作,定期查阅督察工作记录;
(二)组织起草、报送《督察建议书》等督察文件;
(三)组织实施所驻城市的规划督察工作;
(四)及时向督察员办公室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五)完成省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察员因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在岗工作的,由督察员办公室另派督察员接替其岗位。
第十三条 督察员办公室应建立督察工作总结、督察工作例会、督察工作联席会议、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及时报告等制度。督察员办公室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督察工作例会,督察组应每月召开一次督察工作例会。
督察员应每季度向督察员办公室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督察组应按半年、一年度向督察员办公室报告本组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省厅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案件原始资料及调查报告;
(三)督察员工作记录及定期工作报告、督察组定期工作总结;
(四)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
(五)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聘为督察员的,工资性补助及相关补贴由厅计财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支付;现职人员聘为督察员的,不享受工资性补助。
第十六条 督察员在派驻城市的办公场所及必要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六章 纪律与考核
第十七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严格执行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得干预或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四)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督察员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厅党组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七章 离任与交接
第十九条 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督察职责时,督察组应及时报告督察员办公室,经厅党组同意后,终止聘任。
第二十条 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督察员办公室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下任督察员移交任期内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 年 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15日。
附件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督察活动,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厅派出的城市规划督察员。
第三条 督察员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六)对涉及城市规划重大问题的群众上访、举报是否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及法定规划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干预或妨碍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 督察员工作方式:
(一)列席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四)进入督察事项现场了解情况;
(五)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收集督察信息;
(六)开展巡查。
第六条 督察文书包括《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由省厅统一印制。
第七条 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督察组,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较轻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报督察组长及督察员办公室同意后,由督察组组长和督察员共同加盖专用章并签名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
(二)对情节较重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向督察组提交书面报告,报督察员办公室商相关处室并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
(三)对情节严重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省厅立案查处的,督察组应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督察文书跟踪督办: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查组组长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二)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文书,应适时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督察员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和年度总结:
(一)督察员应每季度向督察员办公室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二)督察组应每将半年、每年度督察工作总结情况上报督察员办公室。
第十条 本规程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