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0-03-03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房〔2010〕4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省直、铁路、煤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抓紧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当前,正处于后金融危机时期,房价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事关经济发展大局和民生,既复杂又敏感。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把握好政策,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是今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通知》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吃透精神,把各项调控政策全面贯彻好落实好。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出本地区贯彻《通知》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属于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抓紧抓实;涉及土地、财税、金融等调控政策的落实工作,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增加商品住房市场有效供给,既是缓解市场供需矛盾,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又拉动投资增长的需要。
(一)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按照《通知》要求,尚未开始组织编制规划的市、县,要立即向当地政府领导报告,尽快明确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加快编制,确保各市、县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在3月底前全面完成,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于410日前报省厅备案。同时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居民居住状况、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实际状况组织编制,明确2010-2012年住房建设总量、布局和住房供应结构,提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求和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目标。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2010年度住房建设的规模、布局和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年度目标,并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相衔接,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各地块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结构比例、廉租住房配建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拟出让的住房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结构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住房建设项目建筑方案时,要严格审查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不得擅自随意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对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要将是否按照比例要求建设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把关,对未按照比例要求建设的,不得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
(三)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近期已安排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地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抓紧申报。对申报的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加快工作进度。各地建设(房地产)部门要组织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清查,逐项逐幢建立开工、竣工及建设进度管理档案,重点跟踪督促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认真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发企业每个月都要利用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对项目基本情况、开发经营动态及时录入变更,强化开发项目的跟踪监管。对未批或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分门别类地采取加快项目审批,加强跟踪督查,实施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等“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三、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市场监管。
按照《通知》要求,从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入手,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
(一)把好预售许可关。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闽建房[2010]2号)要求,必须整幢整批办理预售许可,实行包括合理定价在内的销售方案备案制度,并按时限要求开发企业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时,将开发项目售房部现场布置按规定要公示的事项情况纳入预售许可的审查内容。制定并推行销售公示的内容文本、公示栏目制作样本,做到公示信息齐全、规范,对不按规定布置公示的,暂缓审批其预售申请。研究制定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在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时,随附销售行为规范文本,加强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规范的指导和教育。
(二)加强批后监管。督促开发企业在现场公示销售行为规范文本,让消费者监督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并在销售现场公布主管部门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同时要加强批后跟踪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和销售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暂停其预售资格,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其信用档案。
(三)规范商品房预购行为。针对多数企业采取先签预购书再签正式买卖合同的实际,制定并推广商品房预购书示范文本,将预购行为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管理,实行预购书网上即时备案,既规范预购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又使得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与项目销售实际状况同步一致,真正做到销售信息公开、透明、准确。
(四)继续开展专项检查。按照《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闽建房[2010]3号)的部署,重点抓好在建在售项目检查和县、市开展工作情况的督查,重在通过检查,完善管理制度,努力营造诚信经营、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并根据市场形势,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市场秩序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建立和完善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加快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与企业资质管理相结合,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落实2010年廉租住房工作任务。今年全省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7万套。一是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设区市要尽快把今年廉租住房建设与保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所辖县(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二是做好2010年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已筛选申报2010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48个,计划建设廉租住房10998套。各地要按照上报的项目,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三是继续加快推进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各地抓紧主体工程实施,尽早交付使用。四是抓紧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在抓紧廉租住房建设的同时,立即启动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要尽快配租到户;尚未竣工的,要根据在建套数,抓紧开展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配租前期工作,确保竣工交付使用后尽快安排到户。采取先租赁补贴、后实物配租等办法,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进度,将租赁补贴发放及时到位。五是把棚户区改造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统计范畴。六是开展廉租住房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大检查,确保廉租住房工程质量。
(二)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全省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万套,各地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和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群体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机衔接,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租赁并举。
(三)大力发展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因地制宜地解决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四)抓好住房保障试点。晋江、南安、永安、长汀等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县(市),要按照试点方案加快试点工作步伐,先行先试,重点是扩大保障范围,实行可租可售,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并在上半年开展试点过程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工作。
(五)健全政策支撑体系。重点是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相关政策,明确廉租住房可售比例、产权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研究经济租赁住房与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制定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优惠政策等。
(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作用。一是选择福州、厦门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二是借鉴学习省外经验,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对购买保障性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按应偿还利息的一定比例进行贴补。
(七)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一是建立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住房供应的日常性受理机制。二是加快建立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统计、分析制度。三是研究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住房租后、售后的后期管理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各地要加强保障性住房机构和队伍建设,利用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契机,成立机构,配足人员,确保保障性住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五、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一)抓紧制定和完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近期省政府将出台我省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实施意见,还将召开全省会议进行部署,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当前重点要抓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已完成编制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并因地制宜地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二)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增加试点户数。一是抓紧摸清危房情况。各市、县要抓紧做好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工作,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采取普查或抽样调查,摸清当地农村危房情况和困难群众住房情况,提出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试点方案,力争今年各市、县都要启动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二是试点县(市)要加快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今年全省确定的晋江、永春、光泽、长汀等四个试点县(市),要尽快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范围和试点对象,落实试点补助资金,倒计时安排危房改造工作计划,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三是认真做好危房改造统计工作。各市、县要按部、省要求,组织专人负责危房改造统计工作,要将造福工程、灾后重建、地质灾害搬迁中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加快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继续完善市场月形势分析制度,尤其是要加强对房价上涨过快城市的跟踪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市场调查,适时把握投资、市场供求、房价等主要指标变化情况,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制度,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加快省级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建设,20109月底实现省级与各设区市系统衔接,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各设区市进一步完善市场信息系统,开发规模较大的县(市)要加快建设,确保在2010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设区市市场信息系统衔接。
要加大对《通知》的政策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要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市场供求及地价、房价变动等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
七、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去年以来出台的地区性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等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单位要密切合作,整合资源,齐抓共管。设区市建设(房地产、规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县(市)贯彻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问题突出地区要重点督促指导。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将联合进一步加强对市、县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结构性矛盾突出、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