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清理的通知

日期:2010-04-16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房〔2010〕10号 浏览量:{{ pvCount }}

福州、泉州、漳州、龙岩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4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促进已批准预售商品房上市供应,提高商品房房源信息透明度,现就开展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查明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可售房源情况。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清理工作,在今年5月20日前,对2009年1月1日以来批准预售的所有商品房项目,对照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可售房源信息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深入现场进行详细核查,摸清每个项目已批准预售但目前未售的房源状况,并逐个登记汇总造册(表式见附件一)。对于经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已签订预购协议或认购书等的商品房,应当核查其协议或认购书等是否属实,督促其限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预定的商品房本次清理时单独统计,不列入未售商品房统计范围。
  二、及时公布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清理结果。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本次清理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快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可售房源信息,确保房源动态信息与实际相符。
  三、加大商品房销售市场监管力度。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预售许可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现场巡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投诉反映的已批准预售但未全部公布房源、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的商品房项目,要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将已批准预售的房源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逾期未整改的,要暂停其预售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开展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立即转发通知并作出具体部署安排,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于5月底前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开展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清理工作情况书面汇报(包括组织部署、项目检查数量、发现的问题及典型案例、整改查处情况等)以及可售房源汇总表(表式见附件二)上报省厅房管处,福州、厦门市的清理情况同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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