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要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切实将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到位,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二、借款人或书面授权委托贷款人申请查询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成套住房数量时,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下同)提交查询申请表、贷款人出具的查询函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借款人或受委托查询的贷款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列明所申请查询的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成套住房数量,注明查询结果使用范围、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完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尽快完成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扫描入库工作;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数据不全或尚未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县(市),要加快系统建设,县级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建成。
四、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行、银监部门协作配合,制定明确的查询流程,规范运作,简化程序,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共同做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查询和认定相关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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