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09-07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房〔2010〕26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平潭县建设局:
  为更好地服务“五大战役”实施,根据省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0年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结合行业特点,现就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流动党、团员服务管理,健全党、团组织双向管理制度。各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共青团组织,继续加大在流动党、团员比较集中、队伍比较稳定的建筑业、物业服务等企业组建驻外党、团组织的工作力度,加强流动党、团员服务管理,扩大党、团组织和党、团工作覆盖面。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的流入、流出地党、团组织双向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发挥建筑工地农民工夜校作用,强化流动党、团员的教育、管理、服务,落实流入地、流出地党、团组织管理责任。
  二、健全完善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机制,推进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房屋租赁与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办法,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推进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深化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功能,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公共事务服务平台,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居住证)时,同步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进一步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三、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改善流动人口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采取政策支持,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要内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要列入目标责任考核。
  四、开展流动人口聚集区环境卫生和违章建筑专项治理,进一步改善城市宜居环境。各地要以流动人口聚集区的道路沿线、农贸市场、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和突破口,全面清除积存垃圾,清理卫生死角。严格落实流动人口聚集区沿街门店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农贸市场、夜市等重点部位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摊点设置和经营场所卫生行为。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流动人口聚集区环境卫生治理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到人,分段包干。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区的规划管理,加大违章建筑执法力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强化用工单位管理责任,落实“以业管人”制度。各地建筑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以业管人”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制度的要求,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用工管理制度,分地区、按项目建立企业招收使用流动人口的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供本企业使用流动人口的有关信息。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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