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办法》。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完善相关措施,贯彻执行好《办法》。要通过当地媒体,以多种方式开展对《办法》的宣传,增强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办法》的自觉性。
二、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措施,会同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房屋租赁与流动人口协作管理办法,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推进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深化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功能,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逐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进一步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三、推进房屋租赁信息化管理。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与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住房信息系统统筹开发建设,逐步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公平、公开和透明。
四、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经纪行为。要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市场的管理,对无证无照经营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租赁经纪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居间代理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应尽到对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告知义务。
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加强房屋租赁管理队伍建设。要与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促进房屋租赁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