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1-01-30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建〔2011〕5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 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5号)等文件精神,提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火灾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增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实现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为加强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省厅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周武进担任,成员包括厅工程建设管理处、城市建设处、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环境办、风景园林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单位,下设办公室(挂靠厅安办),具体牵头开展此项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迅速动员部署,制定活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加强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和规范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的物业管理,落实供配电系统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特种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健全供配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定时记录和定期保养措施,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及应急发电预案,并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确保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正常运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和交接的相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宣传引导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二)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总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加强建筑消防设计,从源头上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消防水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不得同意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
  (三)落实市政公用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管道燃气企业承担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用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并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城市供水企业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将市政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纳入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三、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一)加强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并在相关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要加强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控制和管理,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使用性质或将其挪作他用。
  (二)加强市政消防栓建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提出市政消防栓建设和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供水企业实施。
  四、大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
  (一)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液化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等燃气设施,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二)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监管。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志,及时改造、更新老旧管网和被占压、圈围的燃气设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定期检查市政消防设施,及时维护,确保市政消防设施正常。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城市园林绿地内的消防通道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三)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重点审查: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材料燃烧性能及其构件耐火极限的确定是否正确;总平面布局、建筑间距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消防车道是否便捷、可靠;防火分区划分、建筑防火构造是否合理;安全疏散出口设置,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疏散楼梯间及疏散门是否符合规定;室内外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是否完善;消防防排烟系统设计是否正确、合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符合规定;可燃气体管道和计量表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切实消除防火设计隐患。
  (四)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设置情况的检查力度;严禁将工地活动板房出租作为店铺营业。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脚手板等设施的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特别是对电气线路的安全监管和电气设备的正常维护、检修,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建筑起重机械、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章操作行为。要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按照省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0〕73号)以及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有关文件和现行标准规范,加大对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的监管力度,禁止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外墙改造材料。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强化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教育培训,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城镇燃气企业加强对企业内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视加强设计人员、审查人员技术规范的学习培训,提高设计、审查人员的设计、审查水平,确保正确理解、执行好国家有关规范。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督促指导企业根据生产工艺和火灾特点,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
  六、强化消防安全监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行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认真履行行政职能,依法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提供消防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有关要求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建筑防火设计文件严格审查把关,对不合格的防火设计,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应当办理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当提交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未提交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登记。
  七、注重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应急演练,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
  (二)建立维修资金保障机制。商品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控制系统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请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方便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评定,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调整等级,实施资质、项目动态管理。
  (四)建立督办责任追究机制。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实施跟踪督办。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