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日期:2011-05-11 00:00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建〔2011〕16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含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下同)工程质量安全,切实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是民生、民心工程,是为民办实事项目,其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大规模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2011年全省保障性住房责任目标共计25.01万套(户)。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时间紧,监管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所在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项目承发包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发包工作。要择优选择资质等级高、市场信誉好、技术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从根本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防止最低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二)加强规划设计审批。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楼房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等进行审查,充分考虑商业配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建设,做到配套齐全、适宜居住、便捷出行、方便居民生活。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体现“造价不高水平高,标准不高质量高,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等特点,确保在规定的套型面积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主要使用功能、消防安全等关键内容技术审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当前是继续实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关键时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以及《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2010)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已经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工程,物业企业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抽取一定数量房间,核查分户验收的真实性。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要建立“业主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牢固树立质量是前提、安全是保证、造价是核心的理念。
  (一)强化业主(建设单位)责任落实。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全面责任。要选派综合素质高的业主代表,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建设主体的活动,定期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奖优罚劣等措施,督促施工现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要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功能标准、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盲目倒排时间,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消建筑节能、降低质量标准。对管理力量薄弱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项目代建制,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二)落实“一岗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利用管理资源,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监管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范围,指派业务能力强的监督人员,加强工程业务指导,加大巡查检查频次,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制定专项监督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致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和参建个人的责任。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发现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
  (三)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用档案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信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信访投诉集中经核查确实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与招投标、各类保证金等挂钩,确保只有诚信企业才能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
  四、加强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1、落实施工单位的责任。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企业、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规范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认真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确保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确认的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要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节点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要强化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审核合格的方案组织施工,杜绝群死群伤事故。
  2、强化工程现场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根据保障性住房工程规模,配备满足要求的、专业设置合理的监理人员,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监理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理。严格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参建各方要严把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要建立现场材料送检台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严禁不合格建筑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
  4、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通过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试验数据和检测报告,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出现。
  五、强化措施,构建长效机制
  (一)实施优质优价。保障性住房工程要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确保100%达标,并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提高工程质量精细度、用户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等文件,落实优质优价等政策。对于创优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创优要求,并在合同条款中体现,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计取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评标时应将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金额)。施工企业必须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从项目开工就要制定创优计划,按有关标准规范认真组织施工,创出精品工程。
  (二)加强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任务艰巨,对于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经费得不到保障的地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协调解决监督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保证监督机构具备执法监督和监督检测能力,加强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等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三)开展保障性住房评优活动。开展保障性住房优秀设计评选,评出一批经济适用、平面布局合理、户型紧凑、功能分区明确的优秀设计。开展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评选活动,对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评选一批选址科学、设计合理、配套完善、质量优良、环境宜居的示范项目。通过样板引路,引导各方主体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建立和完善回访保修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性住房回访保修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响应时限和应急保修机制,及时处理住户质量投诉,减少或避免质量纠纷。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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