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能起到事故警示教育的作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及时报送事故结案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事故调查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事故调查情况。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或处理建议等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厅安办。
三、完善事故处理机制建设。各地要健全完善事故查处督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制度,对本地区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剖析,认真查找事故原因,积极探索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进一步减少事故发生,扎实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件:《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