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闽安委办〔2010〕15号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0-04-23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建〔2010〕25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闽安委办〔2010〕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春节过后,我省及国内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当前正值建筑施工旺季,且我省已进入主汛期,台风、降雨将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呈现多发易发的态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0〕12号)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闽建建〔2010〕19号), 扎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闽建电〔2010〕13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指导督促建筑施工及相关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真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同时要突出重点,尤其要做好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该停工的停工,该停业的停业,该拆除的拆除;对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作出降级、撤销资质、清出建筑市场等处理,通过严肃查处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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