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9]39号),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违规记分累计达到80分以上的责任人单位,作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促进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实行企业申报信息公开制度。对初次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或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各资质审批部门在资质核准前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对于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企业和个人,各资质初审部门或审批部门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同时予以通报,记入信用档案;对于存在伪造证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完善现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尽快充实完善《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等数据库中的信息,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及参建人员等情况,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积极配合省厅做好对接准备工作,以确保与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互联互通。
四、加强对初审和审批部门的监督管理。各资质初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办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好初审、审核关,省厅将建立初审部门审核情况统计通报制度,并定期对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未按规定审批的资质,责令撤回行政许可,并给予通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