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29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筑〔2011〕25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更好地实施我省预选承包商制度,针对我省去年在实施《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闽建筑[2010]15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意,形成《福建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原闽建筑[2010]15号文印发的《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及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商)建立福建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省级名录),招标人从省级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三条 省级名录内的承包商在全省使用,无条件列入各设区市相应最高类别的名录。

第四条 省级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受理申请一次,按以下办法建立: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少于50名的,所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多于50名的,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的承包商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从高到低选择50名承包商进入名录(第5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

第五条 进入省级名录的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内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和良好表现;

(四)省外承包商在闽设有分支机构,并在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具有300m2以上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进入省级名录的评分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本得分ZZ(以资质证书所记载的为准,最高得20分):达到2000万元基准数的得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二)年平均签订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额得分HT:申请进入名录前三个年度内签订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年平均值(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并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省外承包商只计算在福建省内签订的合同),达到6000万元基准数的得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2分(不足1000万元不加分),低于基准数的以零分计算。

(三)业绩分YJ:申请进入名录前三个年度在福建省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以竣工验收报告出具日期为准),按以下标准计算得分:

1、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且<3000万元的每项得3分;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的每项得5分。

2、单跨≥20且<40或长度≥70的城市桥梁、轻轨高架工程,截面净宽度≥7且长度≥100的城市隧道工程,机动车道路总宽度≥15的高级路面工程,设计压力大于0.2Mpa且长度大于1Km的燃气管道工程,生产能力≥10万吨/日的自来水厂,管径≥1000mm且管道长度≥5公里的给水管道工程,处理能力≥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管径≥1000mm且管道长度≥3公里的排水管道工程,处理能力≥300/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能力≥500/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每项另加3分;单跨≥40或长度≥100的城市桥梁、轻轨高架工程,截面净宽度≥9且长度≥500的城市隧道工程,机动车道路总宽度≥22.5的高级路面工程,生产能力≥20万吨/日的自来水厂,管径≥1600mm且管道长度≥5公里的给水管道工程,处理能力≥1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管径≥1200mm且管道长度≥5公里的排水管道工程,处理能力≥500/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能力≥600/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每项另加5分。

(四)优质工程分YZ: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的市政公用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的,承建单位每项得10分、参建单位每项得6;省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每项得6分、参建单位每项得3分。

(五)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分BZ: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的市政公用工程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或省级文明工地)的每项得3分。

(六)科技进步分KJ科技进步分KJ: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企业在福建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科研项目,每获得一项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得1分,二等奖得2分,一等奖得3分,特等奖得5分;每获得一项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得2分、二等奖得4分、一等奖得6分;每获得一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得8分、一等奖得10分;进入国家、福建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每项得1;企业在福建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列为国家、福建省建筑新技术、节能科技推广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每项得1分。

(七)编制标准、工法分BG: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参与编制福建省市政公用类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编单位每项得3分,参编单位每项得1分;编制并通过福建省申报被公布为国家级市政公用类工法的每套得2分,福建省省级市政公用类工法的每套得1分。

(八)先进分XJ(最高得5分):申请进入名录前一年内,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先进企业的得3分,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先进企业的得2分。

(九)抗险救灾分KX: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企业因参加福建省组织的抗(抢)险救灾受到国家表彰的每次得6分;受到国家部委、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得3分;受到福建省省直部门、设区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得1分。

(十)信用等级分XY:申请进入名录时,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AAA级(在有效期内)的得5分,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A级的每个项目得3分。

(十一)扣分KF: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发生一般生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每起事故扣3分,造成死亡的,每死亡一人再扣3分;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C级的,每个项目扣3分。

前款第(四)、(六)~(九)、(十一)项每项中,若出现同一工程(或事由)同时满足多项指标的,按最高的一项计分(或扣分);第(四) ~(十一)项内容确认时间点以证书或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第七条 承包商在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三)参与围标串标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挂靠借用资质;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五)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二次及以上;

(六)按《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依法限制从业列入违法违规档案;

(七)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禁止或限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尚在禁止或限制期内的;

(八)因拖欠民工工资、分包商工程款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按《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被登记过D级或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

(十)在申请进入名录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承包商进入名录后的出现前款情形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或第(四)项规定条件的,清出名录,并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仅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城市照明工程,城市地下管廊工程,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程(包括内河整治工程),城市燃气、热力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工程。

第九条 其他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闽建筑[201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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